吳景欽/賄聲賄影不因選後而終結

▲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26日由民進黨邱莉莉、林志展奪下正、副議長寶座。(圖/記者林悅攝,下同)

▲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風波不斷,最後由民進黨的邱莉莉、林志展奪下正、副議長寶座。(圖/記者林悅攝)

全國關注的台南市議會選舉相關新聞,不僅賄聲賄影,更傳出有議員向警局申請保護之事。如今選舉已落幕,但此等案件之偵查,就該煙消雲散了嗎?

地方議會議長,能藉由法案與預算審查的安排,可對地方政府形成箝制。而這種影響力,小至可為市府人事的安插,大則可藉由預算來干涉重大的行政決定。如在開放農地可部分變更為工業用地的政策下,為防止農地被不斷蠶食,自得為嚴格把關,惟原本為此所設下的關卡,反因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過大,反帶來走後門文化的盛行。地方議會議員,尤其是議長,自為想過關者請託之對象,若再加上不肖公務員的配合,就必成為貪瀆之溫床。

只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對於議長、副議長賄選的《刑法》規定並未明文,而是適用一般的投票行賄、受賄罪。而因此等犯罪的行為主體,限定於有投票權人,於司法上就出現何時具有此身分的認定歧異,因若在議員宣誓就職或選委會頒發當選證書為起點,則在當選日至此等時機點進行議長選舉的行賄,就出現治罪漏洞。為解決此爭議,於2006年《公職人員選罷法》全文修正時,於第100條第1、2項,針對議長、副議長投票行賄、受賄罪加以明文,其法定刑屬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重罪,就算是預備,亦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已明文,但因行賄、受賄罪乃屬對向的必要共犯,除具有高度隱密性,且在採取秘密投票下,也難證明相互間的對價關係。故在2016年的《地方制度法》修正,就於第44條第1項明文,議長、副議長選舉採取記名投票,算是為此等犯罪的訴追掃除些許障礙。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有意競逐議長大位者,仍可在議員候選人選舉時,給予經費與人力支持,甚至在平時,將土地開發或者政府大力推動的綠能政策等利益大餅,就為雨露均霑,實也難以為對價性的訴追證明。又因對議長選舉的不正行為,目前僅針對行賄、受賄為明文,但若是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如搓圓仔湯等為干預,恐難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的重罪規範,就流向《刑法》,如恐嚇公安等輕罪,致有檢討與修正之必要。

而無論訴追有多困難,身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都不應把自己當成是局外人,甚且如台南市,因槍擊、爐渣、光電等一連串弊案,台南警局實已受到太多干擾而無以承擔下,台南高分檢檢察長,就應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以偵辦重大貪瀆、經濟犯罪與嚴重影響治安案件之必要,並整合地檢署、警察機關、調查局,甚至結合環保署,來成立專案小組。惟有如此,才能展現全力掃除黑金之決心,而非僅是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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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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