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醉女到公廁性侵!拿她錢包還盜刷卡 惡男下場曝

▲桃園市湯姓男子去年10月在桃園市某酒吧飲酒,翌日凌晨見女子醉倒,扶持上女子搭計程車到中壢區某公園公廁內性侵,女子錢包遺落廁所也被湯撿走占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湯姓男子去年10月在桃園市某酒吧飲酒,翌日凌晨見女子醉倒,扶持上女子搭計程車到中壢區某公園公廁內性侵。(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湯姓男子去年10月間與友人到桃園區某酒吧飲酒,凌晨離去時見女子泥醉在酒吧外機車上休息,竟起淫念,攙扶女子搭計程車直至某公園後,拉進公廁內強脫衣褲性侵,過程中女子反抗還遭湯男毆打,慌亂中女子錢包遺落在公廁被湯撿走,湯占用錢包現金、信用卡還刷卡消費;桃園地院審結依強制性交罪、侵占遺失物罪與詐欺得利罪分別判處4年、罰金9000元與有期徒刑3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湯姓男子於去年10月2日晚間,與友人共赴桃園區某酒吧飲酒,翌日凌晨4時許,酒吧內眾人聚會結束先後離開,湯男見不熟識之女子泥醉且意識不清在酒吧外機車上休憩,攙扶女子上計程車指示運將往中壢方向行駛,行經某公園後下車。

湯男將女子拉進公廁內,隨即強脫女子牛仔褲、內褲,女子驚醒推拒,湯男無視女子反抗,徒手毆打還掐住女子頸部、摀住嘴吧阻止呼救,隨後硬上得逞。慌亂中,女子牛仔褲口袋內錢包掉落地上,內有現金2300餘元與金融卡等財物,湯男見狀即占為己有,女子則趕緊逃離,後來被警方通知錢包遺失,加上銀行通知有刷卡行為,女子趕緊掛失並報警提告。

桃園地院審理時,湯男否認強制性交、侵占遺失物等犯行,辯稱原本要回中壢,途中看到女子被丟在機車上,「問她要不要一起回去?,女子說好,我們一起搭計程車,下車後女子詢問要不要做她男朋友?我回說好,後來就到廁所親吻,有問她要做愛嗎?,她說不要,我們就走出廁所,沒有對她強制性交,也沒有看到她的錢包,只在地上看到一張銀行金融卡,就拿去試刷」。

法官調查,湯男見女子遺留公廁之錢包,意圖為不法所有,取走錢包內現金2,300元與銀行金融卡而占為己有;基於詐欺得利之接續犯意,持金融卡在一定消費金額或特定品項消費免簽名,總計盜刷1萬餘元,還支付自己的電信費用一萬元等不法消費。

女子則指控案發當時友人邀相聚喝酒,被告湯男是共同友人之朋友,「我與他是首次見面,翌日凌晨喝醉了想離開,湯男把我帶上計程車,還在恍惚時把我強拉進入公廁,隨即開始又親又摸,還強行脫下褲子,我試圖將他推開反抗,卻被湯手握拳敲打頭部,雙手緊掐頸部,我一直說不要,他還用手掌摀住嘴巴,最後硬上性侵得逞,結束後叫我不要報警,不然會讓我出事,聽了很害怕,只想趕快走,把褲子穿回去,然後離開現場,然後就各自離開。後來發現褲子零錢包不見了,中壢火車站附近的派出所通知我去領零錢包,才去警局領回,但零錢包少了現今2,300元與一張銀行金融卡」。

湯男辯護人指稱,根據驗傷診斷書內容,女子頭面部並沒有明顯外傷,且女子驗傷日期距離案發當日已隔1日,驗傷診斷書上其下體處女膜擦傷難以證明為被告造成,甚至提供內褲也沒有驗到被告DNA,該內褲是否是女子案發當日所穿,亦有相當疑問等語。

法官審酌,被告與受害女子並不熟識,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受害女子泥醉之際,帶進公廁內乘機性交,被害女子驚醒抗拒,竟以暴力方式性交,對受害女子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又侵占被害女子遺失現金2,300元、銀行金融卡,還盜刷金融卡而詐欺得利,所為均應嚴懲;被告犯後猶飾詞狡辯,謊稱因被害女子因愛慕而提議交往,雙方為合意性交等語狡辯,難認有悔改之心。法官審結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9000元,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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