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焚化爐BOO案環評爭議 居民提告要求停止開發結果出爐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竹縣政府招商在竹北市拔子窟地區興建高效能垃圾焚化爐,於2020年更換議約廠商,當地居民與烏魚養殖戶認為現有環評結論是20年前所做、與現狀已有明顯差異,更擔心焚化爐落塵影響水質等環境,多次反映須補做環境影響說明書未果,集體提告要求新竹縣府應命議約廠商提出環說書送審,並在審查通過前停止開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今判居民敗訴,可上訴。

竹北市垃圾焚化爐佔地約2.7公頃,位於拔子窟地區台61線鳳鼻隧道南下出口,設計使用最先進的高效能技術,日處理量達500公噸,可解決新竹縣家戶垃圾仰賴外縣市代為焚化的問題,新竹縣長楊文科去年(2021年)7月26日與投資廠商翰陽科技等廠商,共同為這項開發案舉行動土典禮,力求2023年底如期完工營運。

判決指出,本案原告均具備提告資格,事先也向新竹縣府提出公民告知書,完成法定書面告知程序,但法令沒規定開發單位有提出環說書的義務,若不提出,後果可能是無法通過環評,主管機關雖可命停止開發,仍無從強制開發單位提出環說書,法院依法也不能判決主管機關須依照原告的要求執行。

其次,判決指出,依環保署2012年和2016年的函釋,已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不因開發單位變更或開發行為的許可被廢止,而使原有環評審查結論失效,之後的開發單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仍應切實執行原有環評書件所載內容與審查結論,因為環評著重開發行為是否符合審查通過的環評結論,而不是要求開發單位始終如一。

換言之,環評審查結論與開發單位之間,並不具有專屬性,而新竹縣府本件2020年更換議約廠商,與2000年原開發案同採BOO(Build興建Operation營運Own擁有)方式,目的都是處理新竹縣轄內家戶垃圾與事業一般廢棄物,原開發案因政策改變,在2005年終止契約,新竹縣府重新招商,開發行為實質內容相同,與原開發案應屬同一開發行為。

法官認為,新廠商可繼受執行原有環評書件所載內容與審查結論,無需重辦環評,也不必提出環說書送審,且新廠商對於空氣、水和廢棄物等處理與排放,提出的承諾標準比2000年版環說書更優化、嚴謹,僅為配合當今建築法規增修,須調整劃設緩衝綠帶、保育區與滯洪池等,對環境尚無更不利或加重負擔情形。

法官指新廠商依新竹縣府2020年公告審查通過的環差報告與核發的許可,實施本件開發行為,於法並無不合,原告本案主張無理由,一併要求新竹縣府賠償律師費等24萬元也屬無據,今判提告的居民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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