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市豐原區東洲路巷內「雅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於29日晚間7點36分發生嚴重火警,事故目前已造成4死2傷。不過該公司並非第1次出事,2020年就有員工因公司教育訓練不足,在搬運重達1公噸的機台時,慘遭壓成重傷。台中地院審理後,將邱姓廠長依過失傷害罪,判處8月徒刑,目前全案上訴到二審審理中,但邱姓廠長卻不幸在昨日的工廠大火中罹難。
▲雅速達出事不是第1次,2020年就有員工在工作時慘遭機台壓成重傷。(圖/記者鄧木卿翻攝,下同)
判決指出,雅速達公司從事機械、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等製造。而受傷的黃姓員工於2016年8月開始在雅速達擔任作業員,負責搬運馬達入線等工作。
黃男於2020年2月4日上午,經邱姓廠長指示,先和2名員工將2台重達1公噸的整形機搬到集貨區,打算運上貨車載到其他廠區。到了下午1時許,邱男指示黃男將整形機放到貨車上,就自行進入辦公室開會。
黃男則聽令徒手將機台推到貨車的華特裝置前,並找同事一同將機台運到貨車的華特裝置上,同時按住整型機輪子的剎車,並用手扶著機台,操作華特裝置上升,打算將機台運進貨車車斗。想不到整形機台在上升時卻滑動倒塌,1公噸的重量壓在黃男身上,黃男因而受有第11、12胸椎骨折合併脊髓神經損傷、術後下肢踝關節無力、膀胱功能及性功能永久障礙之重傷害,經治療後走路也需要柺杖。
法官查看相關員工證詞,認為邱姓廠長平時未建立完善職安教育訓練制度,也沒在個別另行指派時,具體說明任務內容。另勞動處前往勞檢時,雅速達也提不出教育訓練、教材和上課人員名單,也沒有函送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給勞檢處備查的紀錄,也就是守則中涵蓋安全作業標準的教育與宣導,雅速達全都沒有,因而造成黃姓員工重大不治傷害。審酌邱男雖不是故意犯罪,但始終否認犯行,也因雙方認知差距而無法達成和解,處他8月徒刑,詹姓董事長則獲判無罪。而全案在上訴二審時,邱男卻在昨日的大火中不幸罹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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