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檢署再對13人提「當選無效」 5縣議員、7代表名列其中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提出第二波當選無效之訴。(圖/資料照片)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提出第二波當選無效之訴。(圖/資料照片)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賄選案仍餘波盪漾,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趕在《選罷法》規定公告當選後30日大限之前,再向南投地院提起第二波當選無效之訴,一口氣提告13人,包括縣議員5人、鄉鎮市民代表7人,以及村長1人。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在中選會12月2日公告當選人後,南投檢方先前已對涉賄的縣議員曾振炎、南投市民代表歐陽燦岳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南投縣議會縣議員37人中,有6人遭檢方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圖/南投縣政府、南投縣議會提供)

▲南投縣議會縣議員37人中,有6人遭檢方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圖/南投縣政府、南投縣議會提供)

這次遭檢方起訴者,縣議員部分包括第1選舉區的吳棋楠,第2選舉區李洲忠、唐曉棻、林友友,以及第5選舉區林芳伃;代表和村里長部分,則有南投市石杏國、張惠卿,草屯鎮林永安、莊清南、簡裴瑜,埔里鎮陳諭韋、信義鄉邱瑞榮,以及名間鄉村長謝文軒,檢方2波共計已起訴15人,包括縣議員6名、代表8名、村長1名。

地檢署指出,該署檢察官就有直接證據或綜合其他間接事證,足以證明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或其樁腳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容許或默示等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該等人實行賄選之行為者,認為是當選人與該等之人為共同賄選的行為,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維護選舉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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