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一鮑魚鍾姓前老闆涉炒TDR,高院二審法官竟也是一審陪席法官 。(圖/記者陳以昇攝)
記者陳以昇/新北報導
中華人權協會日前收到法官迴避相關陳情案件,鍾姓男子因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一審判重處18年有期徒刑,上訴後,二審法官竟還是一審的陪席法官,雖然這名法官沒有參與最後的一審實體判決,但在一審審理期間,卻也參與14次的審理程序,鍾因此認為法官應該迴避。
人權協會表示,鍾姓男子日前因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一審遭重判18年有期徒刑,他上訴高等法院,竟發現二審的陪席法官,竟是一審參與審理的紀姓法官,雖然紀法官沒有參與最後的一審實體判決,但在一審審理期間,參與了14次的審理程序,並訊問20位相關證人,甚至還以「犯罪嫌疑重大」的理由,裁定鍾男以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協會進一步表示,鍾男得知紀姓法官參與二審,擔心對案件已有心證,因此聲請紀姓法官迴避,卻遭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法官沒有參與前審實體判決,不需要迴避等理由駁回確定。人權協會認為,一審時早已接觸過相關卷證,已生先入為主的印象,對當事人會形成既定印象,其心證不可能還像白紙一樣,對當事人將形成不利心證,二審豈能公平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 款,法官如兼為同一案件之訴追者及審判者,顯與控訴原則及其應公正執行審判職務之旨意有悖,自應迴避該案件的審判,不得執行職務;又法官對於案件審判應否自行迴避,攸關人民訴訟權及受公正審判憲法上權利保障,法官於該管案件如存有主觀預斷成見或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疑慮,客觀上顯難期其能公正執行審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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