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發現律師在偵查庭抄筆記,當場將人轉列「違反個資法」被告。(圖/記者莊喬迪攝)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律師陳思默去年11月陪當事人到士林地檢署開庭,並在開庭期間做筆記,不料卻遭蔡姓檢察官以「違反個資法」為由當庭轉列被告,引發法界譁然。全國律師聯合會1日發聲明表示,律師抄錄札記,屬執行職務正當範圍,嚴正譴責檢察官粗暴妨礙律師執行職務。
根據《CTWANT》報導,一名男工程師認為遇到網路愛情詐騙,對隱瞞已婚身分、事後神隱的女網友提告詐欺。去年11月30日下午,陳思默以告訴代理人身分赴士林地檢署,陪當事人出席偵查庭。
當時蔡姓檢察官詢問關係人(女網友配偶)的身分及手機號碼,經書記官顯示在螢幕,陳思默立即抄在自行準備的A4白紙上,想著作為日後和解聯絡之用,不料遭檢察官大聲制止,還揚言要將他當作現行犯逮捕。
陳思默解釋,自己的行為屬律師業務的正當範圍,並未違反《個資法》。不過,蔡姓檢察官仍將他轉列為違反個資法被告,甚至當著其他當事人、關係人的面,當庭開始訊問。
全國律師聯合會1日聲明指出,蔡姓檢察官不當追訴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採取的合法行動,妨礙律師執行職務,也不當限制律師合法權限,已嚴重違法聯合國國際規範及我國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
全國律師聯合會譴責,維護律師使命及獨立性是維繫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唯有律師不受干涉獨立執業,人民受律師協助的權利才能充分落實,然而本事件中的檢察官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等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律師合法執行職務之足夠認識,也未予適當尊重。
全國律師聯合會呼籲,期盼法務部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之無謂爭議發生。
對此,士林地檢署回應,日前已進行內部調查,全案調查處理中。
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原稿如下:
一、按《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16條:「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a)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b)能夠在國內以及國外旅行並自由地同其委託人進行磋商;(c)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明確揭示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執行職務不受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之獨立性,亦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
二、次按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提供法律專業協助之辯護人,既有權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訊問時在場聽聞並表示意見,自有權就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而當場自行筆記,乃屬其記憶與思維活動之輔助行為,與其在場並陳述意見密不可分」等旨,是辯護人之筆記權應屬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下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係屬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要無疑義。
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雖身分有別,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一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可知被害人亦有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以求受實質有效協助之權利,包含提供法律專業建議及協助、蒐集訴追證據、撰寫告訴書狀、在庭陪同並表示意見、促成兩造和解以消弭紛爭等有利於告訴人之事項。
衡諸前開聯合國所揭示之基本原則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律師於擔任告訴代理人時既有權在場聽聞,則自有權就其聽聞之內容進行筆記,並就其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故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聽聞內容抄錄札記,核屬律師執行職務之正當範圍,且亦為律師基於專業職責當然得以採取之合法行動,為維護本會會員執行職務之正當權利,本會予以肯定及支持。
三、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果以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之筆記行為,即將律師當庭轉列為被告,已屬針對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進行不當訴追之情形,係為妨礙律師執行職務及不當限制律師合法權限之行為,嚴重違反上揭國際規範及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
四、維護律師使命及獨立性係維繫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律師得以不受干涉獨立執業,人民受律師協助權利方得以充分落實。而從本事件中檢察官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之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足夠認識,未予律師執行職務適當之尊重。
本會除對該檢察官之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之無謂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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