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律師在偵查庭中抄錄筆記遭檢察官列為《個資法》被告,在法界引起爭議。(示意圖/pixabay)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律師陳斯默去年到士林地檢署開庭時,因為抄下被告配偶個資聯絡方式,遭檢察官當場列為被告,全國律師聯合會(全聯會)1日發聲明,譴責檢察官粗暴妨害律師執行職務,對此,檢察官團體劍青檢改3日反擊,指出本件律師行為已明顯有害於被告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全聯會不僅不該包庇,更應主動糾正陳姓律師之不當行為。
劍青檢改聲明全文如下:(112.1.3)
被告隱私律師倫理皆遭殃 籲全國律師聯合會勿為一人毀全國
近日報導陳姓律師以告訴代理人之姿,主動對某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竟在偵查庭未經檢察官許可,且未經被告之同意,趁機偷偷抄下被告配偶個資和聯絡方式,當場遭查獲,其行為嚴重違反律師倫理且有觸法之虞,詎全國律師聯合會前日發表聲明,內容混淆視聽,不思糾舉移送調查,反而公然包庇,律師倫理不斷沉淪,本會嚴予譴責,並聲明如下:
一、按告訴代理人向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告訴,其「執行職務」之職責在提供事證,協助檢察官追訴犯罪;絕非利用職務之便取得他人個資。陳姓律師身為告訴代理人,其利用偵查庭人別詢問之機會,偷偷抄錄對方配偶個資及聯絡方式,聲稱為了聯絡對方和解,顯已逾越告訴代理人之固有職責,非屬「律師執行職務」之範圍,不僅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更有違律師倫理規範。陳姓律師未思反省,直接搬出「律師執行職務」保護傘來推託卸責,不僅混淆視聽,更有害於台灣律師倫理之提升。
二、「律師執行職務」能受執業保障,係以「合法正當執行職務」為前提。若係違法或不當,即應依法究辦或移付懲戒。陳姓律師或許不諳法律及律師倫理規範,為自己申辯情有可原,但全國律師聯合會基於章程第三條應「砥礪律師之品德」、「落實律師自律自治」之宗旨,不思促進律師自律自治,竟公然混淆視聽,一則故意隱去陳姓律師偷偷抄寫對方配偶個資之事實,只說律師開庭抄錄資訊當然合法,二則故意將「告訴代理律師」移花接木與「辯護律師」加以等同,把「辯護律師」的固有權利都滑坡挪給「告訴代理律師」享受,擅自詮釋「告訴代理律師」得享有一切「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抄錄權及筆記權等,不僅毫無法理依據,照其邏輯推演,甚至將告訴代理人分成律師和非律師兩類,其明顯不平等、不公平,甚且有害於被告隱私權至明。
三、實務運作上,告訴代理人如希望和解,本應透過檢察官轉達,或者當庭向被告表達,經檢察官、被告或辯護律師同意後,互相交換聯絡方式,方為正確做法。倘依照陳姓律師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相挺之說法,日後是否所有告訴代理人均可擅自抄寫被告方面的任何個資及聯絡方式?請問這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一致見解嗎?還是說,只要有錢請律師提告的就可以公然抄寫?沒錢請律師的就不可以抄寫?又,全國辯護律師們,看到告訴代理人正在努力抄寫自己當事人配偶的個資,也都認同該聲明而願意完全配合是嗎?日後檢察官如果要制止告訴代理人擅自抄寫個資,全國律師聯合會還是堅持發聲明指責檢察官多管閒事嗎?請問全國律師聯合會追求的價值是甚麼?
四、律師執行職務不可無限上綱,律師也難免會犯錯或違反倫理。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訴訟程序和倫理規範,都是在一次一次事件中,加以檢討和改進,逐漸完善。實務界大部分律師同道都知道,在偵查庭能抄錄的範圍,以及與檢察官和對造善意互動的模式。基於相互尊重,才能有效促進調查、邁向和解。陳姓律師縱然新進,但既然是國家考試及格,便應具備專業倫理之要求,不能以年輕新進來推託,更形塑新人被指責就是遭霸凌的委屈形象。年輕律師,更應以高度自律、嚴謹倫理自許,端正行事,刷新律師風氣。
五、本會呼籲,全國律師聯合會應重新審查本次事件,審酌告訴代理人之行為已明顯有害於被告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在被告個人資料遭無故搜集、濫用的當下,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僅不該包庇,更應主動糾正陳姓律師之不當行為,大聲捍衛被告之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之保障,如此才配得起貴會章程第3條「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及法律制度之革新、砥礪律師之品德、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律自治」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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