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淋浴中,竟遭男子闖入高喊「想要!」,法院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等3名男女友人,2020年10月間泡湯後共同投宿一房,陳男竟趁著正妹清晨淋浴時,裸身闖入浴室,單手遮住重點部位,對正妹高喊「我現在有感覺,我想要!」觀覽正妹裸體淋浴。正妹提告,最高法院審理後,依照「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定讞、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判決指出,陳男等一行人2020年10月間前往宜蘭泡湯,他與洪姓男子以及正妹小蘭(化名)分配到同宿一房。洪男早早入睡,但陳男心癢難耐,邀約小蘭一起泡湯,但小蘭拒絕。到了清晨4點多,小蘭趁著兩名男室友都還在睡覺時,趕緊起床淋浴。
不料小蘭脫光衣服淋浴許久時,突然聽到一個聲音,轉頭一看,才發現跟淋浴間有一片玻璃之隔的泡湯間,竟然有一名男子全身赤裸、僅以手遮住重點部位,而且距離自己伸手可及。側眼一看,這才發現是陳姓男室友,他還說「我現在有感覺,我想要!」小蘭大聲斥喝,陳男才摸摸鼻子,走出穿衣。小蘭淋浴完後,趕緊找朋友報警,陳男遭逮,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確實闖入浴室,但否認這是強制猥褻。陳男辯稱,「我當時認為整天相處下來算是與小蘭在交往了,因為我想洗澡、泡澡,就穿著内褲進入浴室,進去後站在門口處脫掉内褲,進去後小蘭說不行,我就出去了,我全程僅有站在浴室門口、關上浴室門,並沒有靠近淋浴間,與小蘭還有一段距離。」
一審法院細究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認定2人間僅短短幾句對話,可見陳男並未以「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或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的「違反其意願」手段為猥褻行為,因此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改認為陳男當時赤身裸體(僅以單手遮擋重點部位)之姿,阻擋小蘭唯一出入動線,已經壓制當時小蘭的性自主自由,確實成立本罪。高院因此撤銷陳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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