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國民法官的量刑困境

▲▼國民法官,證人,旁聽席,陪審團。(圖/視覺中國)

▲國民法官正式上路,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合議,並同為有罪與否與量刑之評議,但如何量刑必是棘手問題。(圖/視覺中國)

在2023年1月1日,《國民法官法》實施的前三年,因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如故意殺人罪、故意酒駕致死罪或故意傷害致死罪等,將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合議為審理,並同為有罪與否與量刑之評議。而因此等犯罪皆屬重罪案件,如何量刑必是棘手問題。

關於量刑評議,於涉及死刑的案件,即故意殺人罪,首須先決定要否判處死刑。而依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但書,判處死刑,採取三分之二的附條件決,即至少有包含一位法官的6票同意,才得以處死刑。只是在《刑法》中,並無何種情況必須判處死刑的明文,就僅能以《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以殺人情節重大為基準。惟關於情節重大與否,除考慮客觀的罪行、罪質及結果外,亦得考慮主觀層面,是否為直接故意,甚至是謀殺。

只是對於情節是否重大,並不可能客觀量化,最終恐還是得訴諸審判者內在的主觀與直觀的評價。而因死刑,畢竟是刑罰的最後手段,但審判長是否要告知國民法官,在無矯治可能時才不得已判處死刑,卻可能影響最終的評議結果。若無法達成死刑的門檻,就必須進入自由刑的評議。而依《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惟因此涉及量的問題,故會出現不同的刑期數字,致不可能會達於門檻,故依《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就要將最不利者,順次加入次不利者,直至過半數且含有法官的意見。

面對如此可能複雜的計算過程,國民法官對於刑期的決定,必然有所迷惘,故審判長勢必得提供量刑的意見。而依《刑法》第57條,總共列有10款科刑必須審酌的事項,於其中,有屬於行為本身者,如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結果,也有屬於行為人個人素質,如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生活狀況等等,範圍及其廣泛與不確定,若審判長詳加說明,恐會干預國民法官的心證,但若簡約說明,卻又使國民法官不知所從,致陷入兩難的境地。

就現實面來說,到底是要從重、從輕,行為本身的惡性與侵害結果,勢必是考量的核心。至於是否有犯罪前例,以及事後有無悔意,亦會是考量重點。只是就犯罪前例,既然已經服刑完畢,可否作為本案從重量刑之理由,必然有疑問。其次,被告若為無罪答辯,則在量刑時,可否以無悔意為從重科刑之理由,亦會觸及不自證己罪權的核心。

而在決定刑期之後,可能還會要否保安處分,如監護處分之評議。只是在《國民法官法》中,對此部分的評議竟無任何明文,或在當初立法時,即將量刑包含保安處分,且《國民法官法》所沿襲的日本《裁判員法》,亦無就此之評議,亦可因此為解讀。惟刑罰與保安處分,前者重處罰、後者重矯治,兩者的本質、目的不同,自不可混為一談。至於日本《裁判員法》的無規定,是因日本的《刑法》並無保安處分之規定,自無此問題存在。

對保安處分的評議,到底是由國民法官合議庭決定、抑或是由3位法官自行決定,以及要否保安處分及期間多寡的門檻為何,在法無明文下,就完全委之於審判長專斷,致凸顯立法的粗糙與倉促性。尤其是監護處分,在2022年初,已去除期間上限的天花板,對於被告的權利影響甚鉅,就應儘速修法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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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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