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敏超/復原另一半手機對話紀錄有事嗎

▲▼手機、傳訊息、簡訊、聊天、對話、通聯紀錄、滑手機、網路。(圖/CFP)

▲即便是夫妻,只要未經對方同意,卻將其手機還原,並取得被刪除或覆蓋的對話紀錄,非有正當事由,便觸犯了妨害書信秘密罪。(圖/CFP)

小隆與小文原本是男女朋友,雙方分手後,小隆仍留著原由小文使用,後來送給小隆使用的手機。某一天,小隆偶然得知小文在與小隆交往期間,曾經劈腿第三者的傳言,為了確認傳言的真偽,小隆就將小文交給他的手機拿到民間科技公司處理,並利用特殊設備及程式,復原小文在該手機內曾經留存的對話紀錄和照片檔案等,小隆因此發現小文確實有跟其他人有曖昧的對話,因此大為光火並拿著復原的檔案質問小文。小文也不甘示弱,認為小隆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這一條的立法理由已明確說明了,是為了規範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之情形而言。而所謂「電磁紀錄」,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 ,以供電腦處理才能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而足為表示其用意的證明。因此,若行為人無故以電子科學儀器(例如電腦)窺視他人封緘之電磁紀錄,就會構成《刑法》第315條的妨害秘密罪。

即使小隆與小文仍為男女朋友,未經小文的同意,小隆仍然不能恣意「挖掘」小文曾使用的電子產品(手機、平板)內已經刪除或覆蓋,不欲為他人知悉之秘密通訊電磁文書紀錄。因此,依前述案例事實而言,小隆將小文的手機加以還原,並取得被刪除或覆蓋的對話紀錄,並非有正當事由,符合《刑法》第315條的妨害秘密罪所稱的「無故」之要件。從而,小隆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15條規定的妨害書信秘密罪。

此外,如果小隆是將小文留在電腦中的對話紀錄加以還原,則除了成立上述的妨害書信秘密罪外,因為是無故取得他人在電腦內的電磁記錄,所以同時也會構成《刑法》第359條之罪,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總括來說,情侶或家人相處時難免會發生一些摩擦,雖然這兩條罪都是告訴乃論,只要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就沒有後續刑事訴追的問題,但畢竟上述情節已涉及犯罪,所以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生氣而衝動行事,以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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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敏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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