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范姓男子去年3月間透過女友認識女友13歲的女兒A,沒想到2個月後他主動約A女在旅館碰面,並發生性行為。後來女友警覺有異,報警處理才揭發此事,范男也被一狀告上法院,最後同意賠償50萬元達成和解,換得5年緩刑。
▲范男去接A女下課,卻把人帶到旅館開房間。(示意圖/123RF,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指出,范男去年3月透過女友介紹,認識女友的13歲女兒A,他卻利用女方對於性自主能力及身體自主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之際,先是在同年5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單獨與A女連繫,接著在同年同月20日跑去學校接她下課,2人再一同前往某旅館開房間過夜,期間發生1次性行為。
女友因為發現女兒徹夜未歸,警覺有異,於是向台北市中山分局報案,這才揭穿范男的惡行。而范男挨告之後,對於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范男明知A女未滿14歲,仍利用女方心智發育尚未健全、知慮淺薄,以上述手段將人帶到旅館發生性行為,造成A女身心創傷,考量到他已坦認犯行,事後也同意賠償50萬元並達成和解,女方家長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最終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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