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景田涉賄法院裁定800萬交保,檢方提出抗告,高院將原裁定撤銷 。(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涉提供現金給同黨士林北投區執行長曾繁川,由曾替新科議員林杏兒行賄,蕭列為被告卻神隱,上月底發布通緝,3日才主動到案被聲押,法院裁定800萬交保,檢方提抗告,今(6日)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士林地方法院更裁,士院指出收到卷證,值班法官會盡速排開庭。
理由指出:
一、蕭於原審訊問時雖否認有涉犯行賄罪,但依蕭在偵訊及原審訊問時供述,及檢察官於羈押聲請書「證據」欄所列的相關證述、文書證據、扣押物證、譯文等,認犯罪嫌疑重大。
二、蕭於偵訊及原審訊問供述前後不一,且有避重就輕之嫌,並與相關證人證述情節,多有歧異,堪認被告有規避卸責之情,從而,檢察官抗告意旨以被告供述避重就輕,且與部分證人之證述情節不符,足認被告有再為逃亡或勾串證人、滅證之虞,洵非全然無據,因此就蕭所涉投票行賄罪嫌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有重新斟酌審查必要。
三、該案尚在偵查階段,涉及的共犯及證人人數非少,關於共犯分工、犯罪模式等節均欠明朗,尚待檢察官偵查釐清,是否得以具保以代羈押,原裁定也未為妥適說明,自有未合;再者,衡量被告資力及各項人脈關係,原審以新台幣 800 萬元准被告交保,是否足以確保本案之後續偵查及審判,而堪抑制被告之逃亡或避罪動機,似也有再詳加研求的必要。因此,檢方提抗告,非無理由,原裁定有未盡之處,撤銷原裁定,發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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