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婦人在地檢署門口滑一跤,導致右小腿腳踝骨折,怒求償國賠48萬餘元。(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郭玗潔/宜蘭報導
宜蘭59歲郭姓婦人到宜蘭地檢署開庭,結束後踏出門口,卻在長滿青苔的走道上滑了一跤,造成右小腿腳踝骨折,她一怒告上法院,求償國賠48萬餘元。宜蘭地院審理,認為宜蘭地檢署未善盡公共設施管理義務,判賠29萬1070元,全案還可上訴。
郭女指控,她於去年4月8日到宜蘭地檢署出庭,庭後她沿門口外右側人行道離去,卻因地面上厚厚的青苔而滑了一跤,導致她右側小腿雙踝移位閉鎖性骨折,需開刀治療和後續復健,她認為地檢署對公共設施管理有缺失,要賠她開刀住院醫療費、看護費、無法工作的損害費用,加上精神撫慰金20萬元,共48萬2843元。
宜蘭地檢署辯稱,郭女走的是「車道」,不是「人行道」,地檢署雖有委託清潔公司於民眾步行的人行道、廣場等空間每日清洗打掃,但無法期待對「車道」和「人行道」能有相同的管理規格。而郭女會摔倒,是因她沒注意宜蘭已連續多日下雨,地面容易濕滑,步行時未謹慎小心所致,地檢署並無怠忽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
法官認定,宜蘭地檢署並沒在門口設立標示,告知民眾該通道為「車道」,行人不能行走,從外觀上也看不出來「人行道」和「車道」有何差別,認為地檢署未善盡路面清潔維護的管理義務,審酌郭女為家庭主婦,受傷時不能做的家務,可由配偶代勞,駁回工作損失求償請求,判宜蘭地檢署應賠償醫療費、看護費各9萬餘元和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共29萬1070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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