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呂姓男子去年11月9日下午4時許在某商店看見A女正在挑選筆記本,雙方恰巧對到眼,他便以為對方是在吸引自己、同意碰觸,於是伸手襲臀,結果害自己吃上性騷擾官司,日前被士林地院法官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A女在商店內遭呂男襲臀。(示意圖/記者李佳蓉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指出,呂男在接受偵查時坦承有碰觸A女,但否認性騷擾,「我有跟她對到眼,我感覺她在吸引我,她可能不介意我碰她」,所才會伸手由下而上襲臀,但只有碰到臀部側邊,沒有摸到其他地方。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呂男擁有大學畢業的學歷,是身心狀況正常的成年人,實在無法相信他會因為只是和陌生人湊巧對到眼,就認為對方同意被撫摸身體,況且A女指證甚詳,他也不否認有撫摸臀部的行為,因此難以認定他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上述說詞顯然是臨訟卸責之詞。
法官接著指出,呂男趁A女彎腰挑選筆記本時伸出鹹豬手,顯然欠缺尊重他人擁有身體自主權利的觀念,造成A女身心受創,犯後又飾詞狡辯否認犯行,至今仍未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難認犯後態度良好,最終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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