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景田800萬交保有變數 高院發回更裁...士院下午3點重開羈押庭

▲▼   蕭景田   。(圖/記者黃宥寧攝)

▲蕭景田800萬交保,檢方不服提抗告,高院發回更裁,7日下午3時重開羈押庭。(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涉提供現金給同黨士林北投區執行長曾繁川,由曾替新科議員林杏兒行賄,蕭列為被告卻神隱,上月底發布通緝,3日才主動到案被聲押,法院裁定800萬交保,檢方提抗告,台院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士林地方法院更裁,今(7日)下午3時許將重開羈押庭。

涉新科議員林杏兒賄選的蕭景田,去年12月29日遭士檢通緝,5天後主動到案說明,當庭遭逮捕,士林地院訊後裁定8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調查局人員前往彰化蕭家拘捕時蕭景田時,他卻翻牆逃逸,因此提抗告。

高院認,蕭雖否認涉案,但根據檢察官於羈押聲請書「證據」欄所列之相關證述、文書證據、扣押之物證、譯文等件,足認他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指出,蕭在偵訊及法院訊問供述前後不一,且有避重就輕之嫌,並與相關證人之證述情節,多有歧異,堪認他有規避卸責之情,從而,檢察官抗告意旨以被告供述避重就輕,且與部分證人之證述情節不符,足認被告有再為逃亡或勾串證人、滅證之虞,洵非全然無據。

高院因此認為,依卷內證據,蕭所涉投票行賄罪嫌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有重新斟酌審查之必要;且本案涉及之共犯及證人人數非少,關於共犯分工、犯罪模式等節均欠明朗,尚待檢察官偵查釐清。

對此表示,蕭景田是否得以具保以代羈押,原裁定也未為妥適說明,自有未合。再者,衡量蕭的資力及各項人脈關係,院方以800萬元准他交保,是否足以確保本案之後續偵查及審判,而堪抑制被告之逃亡或避罪動機,似也有再予詳加研求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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