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7日三讀通過修正防治性暴力刑法部分條文。(圖/123RF)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私密影像散佈事件頻傳,甚至有不肖業者使用Deepfake技術偽造成人片牟利,立院7日三讀通過修正防治性暴力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其中,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行政院去年3月宣布跨部會完成包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共四項修法,並送交立法院審議。
而在委員會審議過程中,多項條文保留黨團協商,直到近日朝野才完成協商共識,全案今(7日)送交院會,朝野政黨皆未提出異議,正式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未經他人同意拍攝性影像罪部分,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1/2。
對於網路性影像傳播猖獗,三讀條文也明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日前也曾發生YouTuber「小玉」朱玉宸與助理莊炘睿利用「深偽Deep Fake」的AI換臉技術,將女性民代、網紅與直播主的容貌換成AV女優,製作不實性影像並牟取暴利,因為對「深偽Deep Fake」的相關修法,也是此次條文重點之一。
其中,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就是為抑制是類新興犯罪事件,妥適對應各類行為惡性,明確層級化處罰規範,分別就「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及「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等不法行為明定刑責;並同時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配合增訂處罰要件及提高刑度。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則加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再者也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規範性侵犯的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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