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46歲林姓男子去年4月14日搭乘公車時,趁著車上乘客眾多以及行駛間晃動的機會,偷偷用下半身撞擊前方女乘客A的臀部多次,結果害自己吃上官司,被台中地院法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20日。
▲A女搭公車遭林男撞臀性騷擾。(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林男去年4月14日傍晚5時許在台中中友百貨附近與A女搭上同一班公車,當時車上乘客眾多,站立的位置有限,他竟利用站在A女後方的機會,隨著車子行進間的顛簸用下半身撞擊對方臀部多次。
A女發現異狀,回頭一看驚覺遇到色狼,嚇了一大跳,但她一直忍到返家之後才撥打113保護專線諮詢,經諮詢人員建議,前往台中第二警分局報案。
林男到案之後,對於上述犯行皆坦承不諱,因此被檢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臀部屬於身體隱私部位,林男與A女互不相識,他竟施以偷襲、短暫性之觸摸行為,造成A女身心受創,顯然未能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應予非難,考量到他沒有前科,犯後也已認罪,最終依法判處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20日,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警方曾公告提醒,性騷擾著重於被騷擾者不舒服的感受,而非行為人的性騷擾意圖,若民眾在公車上遭到性騷擾,務必保持冷靜,並記下事件發生的人、事、時、地、物,未來可以當成提出申訴或告訴的佐證,同時應立刻請司機把車開到附近的警局報案,警方會依警察偵辦刑案原則及警政署受理民眾報案單一窗口原則,將性騷擾申訴案件轉給發生地的警局辦理,千萬不要因為害怕而姑息養奸,儘可能以手機拍照、錄音以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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