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三讀 設私密影像限制瀏覽機制

▲▼柯建銘 蔡其昌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議事。(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近年韓國N號房、台灣Deepfake事件等數位性暴力案件層出不窮,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遭人隨意觀看、分享。為防堵數位性暴力,立法院會10日三讀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網路業者對於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若無正當理由不願配合,可處6萬元至6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不過,對於多位立委主張的「24小時下架機制」,三讀條文並未納入。

立法院推動性暴力犯罪防制4法修法,本會期已陸續完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刑法》修法,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目前即將進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二讀程序,盼補齊最後兩塊拼圖。

三讀條文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若發現,或者透過主管機關知道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並通知警察機關,此外,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至少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此外,針對部分立委主張應建立「24小時下架機制」,考量仍有部份小型平台業者、非營利網站表達不同意見,條文內容未納入,僅在立法說明指平台應設置被害人申訴管道,而且要公開揭示。

倘若網路業者無正當理由不願配合先行限制瀏覽、移除下架資訊,三讀條文規定,可處6萬元至6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另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卻未保密,處6萬元至60萬元罰鍰。

另針對以強暴、脅迫等暴力手法違反他人意願拍攝性影像的加害人,除了刑罰處罰之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亦須進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觀護特殊處遇、警察機關登記報到及查訪等相關社區處遇的監督輔導措施,以避免再犯。

三讀條文規定,加害人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矯正機關評估小組評估認有再犯風險,得由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執行期間為5年以下,經評估可延長,第一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二次以後為1年以下,未按時到場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高中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學習至少2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內容包括:尊重他人性自主、認識性侵害犯罪、處理性侵害危機、性侵害防範的技巧等,並規定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立法院院會 表決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柯建銘 曾銘宗。(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會針對保留條文上演表決大戰。(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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