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院三讀!脅迫兒少拍性影片關7年以上 持有也要罰

▲▼立法院院會 平均地權條例 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各種形式的剝削、侵害,立法院會10日三讀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加重使兒少為性交、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使兒少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像,以及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兒少性影像等相關刑罰,其中,若以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兒少進行性交、猥褻行為供人觀覽,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且未遂犯也要罰。

立法院推動性暴力犯罪防制4法修法,本會期已陸續完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刑法》修法,立法院會今天陸續三讀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補齊最後兩塊拼圖。

其中,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方面,三讀條文除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增訂要求網路業者加強自律,迅速移除性私密影像或限制瀏覽網頁資料,並負有主動通知警察機關之義務,以及保留相關犯罪資料至少180天供司法調查之用,亦明定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向檢察官及法院請求重製扣案的被害人性影像,在技術可行下,網路業者應依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的性影像。

值得注意的是,三讀條文加重多項兒少性剝削相關刑責,針對散布兒少性影像對兒少被害人所造成的身心傷害巨大傷害,三讀條文參考民間團體建議,將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少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者的刑罰,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三讀條文提高拍攝、製造兒少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為之,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對於散播兒少性影像者也要重罰,散播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每項罪責若有營利意圖,均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且未遂犯也要罰。

三讀條文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元至30萬元罰金;持有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若支付對價觀覽兒少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元至30萬元罰金。若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處2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將勒令停業1個月至1年;招募、引誘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處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另一方面,由於現行網路無國界,兒少性私密影像在網路上即時供人觀覽、散布,犯罪已不限於我國領域內,三讀條文刪除「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文字,擴大條例適用範圍。

三讀條文明文規定,拍攝、製造兒少的性影像、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的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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