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男大生尋短 租屋處變凶宅掉價117萬元!房東找合租者求償敗訴

▲▼買房,大樓,公寓,購屋,物件。(圖/Pixabay)

▲台南男大生在租屋處尋短,房東找合租人求償敗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ixabay)

記者崔子柔/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蔡姓房東2020年將屋子租給3名男大生,沒想到其中一人在屋內尋短,該處變成「凶宅」掉價117萬多元,房東向另外2名男大生求償,不過法官認為,2名男大生對死者沒有監督義務,判房東敗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房東2020年6月和3名男大生見面帶看房子,當時覺得他們滿活潑是「陽光男孩」,也順利簽下1年合約,沒想到其中一名徐姓男大生同年8月6日在租屋處尋短,該處因此變成凶宅,房價經鑑定後折損117萬8459元。

房東認為,當時由蘇姓男大生簽約,蘇男應該負責妥善管理、保管房屋,因此向他求償這筆損失,在上訴二審後,房東追加向另名同住男大生求償,只要有一方賠償,另一方就免責。

2名男大生則主張,他們不是徐男的監護人,沒有監督義務,房子雖然變成凶宅,但並無造成租賃物的毀損,認為沒有民法上的賠償責任。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房屋掉價117萬多元屬於交易價值的減損,而非租賃物物理上的損失,3名男大生彼此僅是同班同學關係,本就無監督義務,經查也難認定他們能先發覺徐男的心理狀況,因此判房東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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