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李姓女子去年1月24日搭乘計程車時,不小心弄丟皮夾,被王姓自行車騎士撿到,對方聲稱當時皮夾拉鍊開開的,裡面沒有錢,就用塑膠袋包起來丟進舊衣回收箱,「他們來收回收時,應該都會還給當事人或拿去機關單位處理」。但高等法院合議庭不採信王男的說詞,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罰金8000元(得易服勞役),全案確定。
▲王男將撿到的皮夾丟進舊衣回收箱。(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李女去年1月24日晚間6時許搭乘計程車時,不慎在下車的時候遺落一個黑色皮夾,裡面裝有2000元現金、4200元的五倍券以及內有餘額1000元的悠遊卡,大約5分鐘之後,她發現皮夾不見了,立即返回原處尋找,無奈沒有找到,於是趕緊報警處理。
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在李女離去大約1分鐘之後,王姓男子騎乘自行車經過,並徒手撿起皮夾,隨即離去。王男辯稱,當時確實有撿到皮夾,但裡面沒有錢,只有悠遊卡,他就把皮夾裝在塑膠袋裡,丟到附近國小的舊衣回收箱,「我是好心,我不是偷也不是搶」。
然而,一審士林地院法官不採信王男的說詞,並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8000元,得易服勞役8日。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王男主張,當時撿到皮夾拉鍊就開開的,悠遊卡上面有相片但不是李女,加上裡面沒有錢,就隨手扔進舊衣回收箱,「他們來收回收時,應該都會還給當事人或拿去機關單位處理」。
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李女接受警詢,甚至是在出庭時,對皮夾內的物品描述都很詳細,且證詞前後始終一致,她事後雖然不願意提告,但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案件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考量到雙方互不認識,丟失的金額也不多,堪認她應該不會為了2000元現金和4200元的五倍券故意誣陷他人。
合議庭接著指出,從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見,自李女皮夾掉落到被王男撿到的這段時間,僅僅只有1分鐘,期間沒有其他人撿拾或動過皮夾,因此認定王男撿到皮夾時,應當連裡面的財物也一同撿走了。
合議庭表示,舊衣回收箱並沒有失物招領功能,而且距離事發地點大約650公尺左右就有一間派出所,王男卻沒有將皮夾送交派出所,反而連同悠遊卡一起丟進舊衣回收箱,可見他主觀上有侵占之不法意圖,客觀上也有侵占犯行,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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