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縣板橋市民代表郭杉村賤賣補助款額度 二審獲緩刑

▲交易,行收賄,走後門。(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前板橋市民代表郭杉村,賤賣補助款額度,二審獲判緩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改制前之臺北縣板橋市前市民代表郭杉村,將市民代表的提案建議補助款額度,賣給當時的市代會主席曾煥嘉,並收賄81萬元,被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起訴,一審判刑3年10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將他改判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宣告緩刑3年的自新機會。

判決指出,郭杉村等人均為改制前的板橋市民代表,任期由2006年到2010年底為止,而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板橋市民代表得填具「板橋市民代表會建設建議單」,交由板橋市民代表會函轉板橋市公所,提案建議補助板橋市內之機關團體辦理活動、購置設備。而由於當時的市民代表會主席曾煥嘉,因自身補助款額度不敷使用,但他為了加強地方服務、鞏固勢力,就向其他市民代表購買補助款額度,分配給有需求之機關團體。

全案爆發後,檢方查出曾煥嘉在2008年到2010年間,共向8名市民代表購買24次的補助款額度,每次依照賣出補助款額度的25%至30%比例內,花費2到45萬元不等費用購買。全案爆發後,8人遭檢方傳喚,檢方並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起訴;至於行賄的曾煥嘉,卻因為本罪的「行賄罪」到2011年才施行,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曾煥嘉反而獲得不起訴處分。

法院審理時,眾人均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僅郭杉村沒有繳回不法所得,一審法院將眾人均判處緩刑,僅郭杉村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僅郭杉村等2人上訴第二審,而上訴期間,又一人撤回上訴,最後二審法院僅審理郭杉村涉案部分。郭男最後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全案於19日宣判,高院認為郭男非主動圖謀利益,輔助款係用於市民大眾,且其年近7旬,健康狀況不佳,犯後已深表悔意,因此改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宣告緩刑3年的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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