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美術老師與鄰居起爭執,兩度脫口辱罵。(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翁子皓/台中報導
台中陳姓美術老師與小花(化名)為鄰居,但雙方多次因漏水費用分擔及房屋修繕問題起爭執,陳男情緒激動下,竟在2020年5月8日以「不要臉」罵小花,又在同年5月16日飆罵小花「賤人」,遭憤怒的小花控告。法官審理後,依兩項公然侮辱罪,共判處陳男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
陳男供稱,2020年5月8日時他與小花討論房屋漏水的問題時起爭執,遭小花罵「你好惡毒」,他氣不過才回罵「不要臉」,5月16日那次則是員警到場處理糾紛,他因情緒激動,大罵「賤人」,但他只是在向員警陳述,不是針對小花。
法官調查,所謂「侮辱」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或地位之評價,且2次案發地點分別為巷口及該大樓門口,均為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不要臉」、「賤人」等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
法官認為,陳男不思理性溝通、循正途解決爭執,不能妥善控制情緒,2次公然侮辱小花實值非難,並考量他未與小花達成和解,犯後否認犯行,因此依2項公然侮辱罪,共判處陳男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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