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持有或是施用大麻,該行為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圖/記者陳雕文翻攝)
小明自小在國外留學,朋友與同學間有很多人有吸食大麻的經驗,後來返台工作後,小明三不五時仍有在吸食大麻,並固定向藥頭綽號「大尾哥」之人購買大麻吸食。後來,「大尾哥」因為販賣大麻被查獲而送監執行,頓時,小明失去了購買大麻之來源。
沒想到,由於網路發達,小明就上網逛逛各大論壇,居然發現遠在美國加洲的「David哥」也有在賣大麻,小明抑制不住內心的喜悅,立馬向他購買大麻,他便以國際航空郵包將大麻寄送到台灣。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小明殊不知其將大難臨頭。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因此小明向「大尾哥」購買大麻後,持有或是施用大麻,該行為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度3年以下)及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度2年以下)。
但如果小明向人在國外的「David哥」購買大麻,那就更是個大麻煩了。除了上開所述之罪行外,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均為管制進出口商品,因此不得私運進口,否則即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罪(法定刑度7年以下)。另外,也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度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明雖然只是單純購買毒品之行為,然因為毒品係從國外進入台灣,其適用之法條即有上開差別,法定刑度也是天差地遠。所以老話一句,勇敢向毒品說不。(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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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東利,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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