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主張與大11歲阿董原為男女朋友,卻遭偷拍甚至被廣傳給其他網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花花(化名)主張,她與大她11歲的阿董本來是男女朋友,沒想到阿董竟趁她精神倦怠而沒注意到時,偷偷持手機拍攝她的裸照及下體照,事後更將偷拍的照片連同她的大頭照截圖用TWITTER傳給其他網友。她查看阿董的通訊紀錄時,才發現照片外流,氣壞報警處理,並向阿董求償精神撫慰金30萬元。
對此,阿董則辯稱,拍攝當時花花還配合擺拍,且當下她並未追究拍攝照片的責任,還反過來拍攝自己的裸照,足以證明拍攝是經過花花的同意,花花事後提告,是分手挾怨報復,且自己只有將裸照傳給一名網友,並沒有散布出去,裸照也沒有拍到臉,先前2人也已達成調解,認為花花求償金額過高。
但法院調查發現,調解書內容為,阿董同意給付花花墮胎費、身體調養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合計4萬6千元,於調解成立當場現金一次付清,並沒有提到偷拍事件,且阿董也拿不出來花花有同意拍攝的證據。
刑事部分,阿董被依照散布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台北簡易庭審酌各項情況後,認為30萬元的金額尚屬過高,最後判阿董應賠償花花5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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