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女控惡鄰居出拳打傷右眼 法官發現疑點結局翻轉

▲一名女子遭鄰居不小心弄傷右眼,憤而提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一名女子遭鄰居不小心弄傷右眼,憤而提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翁子皓/屏東報導

屏東陳女與張男爭吵,右眼被張男的手揮擊中,因此控告張男,向法官表示是張男出拳打傷他,但法官認為陳女說法不合常理,認為張男是衝突中手不小心擦到林女右眼,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張男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張男因不滿鄰居林女餵食野鳥,與林女發生爭執,不料,張男越講越氣,激動下手部有揮舞等肢體動作,而意外揮擊中陳女右眼,導致陳女右眼鈍傷。

陳女指控,當時她與另名鄰居有爭執,這時張男突然拿木棍跑過來,對她揮舞,後來又把木棍放回家,再衝過來對她揮拳,導致她右眼受傷。

然而,法官認為陳女的說法有疑點,認為張男倘真有傷人之意,何需持木棍威嚇陳女後,在情緒激動之時,先將手上可傷人的木棍放回其住處,再自住處走出來改以徒手方式出拳毆打。張男則表示,當時他有拿木棍,打算嚇嚇陳女,沒想到陳女衝過來想要打人,他伸出手阻擋,不料手不小心擦到陳女眼皮。

法官認為當時場面混亂,張男可能是在衝突中不慎徒手揮擊陳女眼部,且張男如是故意出手,出拳次數不可能僅有1次,因此認定是張男因一時不慎,手揮擊到陳女右眼。

法官認為,張男與陳女之前就有糾紛,竟於衝突之際,未注意其肢體動作,而徒手揮擊陳女右眼,導致陳女受傷,考量張男坦承犯行,但未能與陳女達成和解,亦未曾慰問,態度不佳,且兩人又有多年宿怨,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張男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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