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李姓男子指控,住家隔壁的早餐店噪音惱人,獲賠20萬元。(示意圖/pakutaso)
記者陳韻如/台中報導
台中一間早餐店被指控,每天凌晨3、4點就開大火煮豆漿等,所產生的噪音讓隔壁的李姓鄰居不堪其擾,甚至罹患憂鬱症。李男事後一狀告上法院,而環保局上門測量,也認定早餐店噪音超標,法官因此判決業者須賠償李男20萬元。
李男提告主張,業者從2006年起開始經營早餐店,並於每日凌晨3、4點開市用快速爐大火煮豆漿、米漿等,所產生的噪音讓他長期失眠,甚至引發憂鬱症,他為此也就醫多次,也跟業者協調但未果,事後他氣得一狀告上法院,並要求業者每日晚間10時至隔日上午8時止,不得從事餐飲烹調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庭審時,業者駁斥李男控訴,並稱自己平時烹煮時都緊閉氣窗,而早餐店後方緊鄰李男住家左側牆壁,也並非正門相對,除非李男晚上睡覺都不緊閉門窗,否則應該不會受到干擾。業者強調,自己經營早餐店並賴以為生,從未因音量問題被人檢舉或報警,若禁止他每晚10點至隔日上午8點從事餐飲烹煮,這將扼殺他的生存權與工作權,因此請求法官駁回李男之訴。
不過,法官審理時發現,早餐店就位於台中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夜間(晚間10點至隔日上午7點)的噪音管制標準為47分貝,但環保局當時前往稽查時,業者作業的音量已達67.8分貝,停止作業時的背景音僅43.9分貝,環保局因此要求業者改善。而業者加裝氣密窗後,環保局再前往複查,作業時音量也有50.5分貝,停止作業時的背景音為43.6分貝,顯見噪音就是業者烹煮時所產生。
法官認為,即便業者已加裝氣密窗改善,但其烹煮時的音量仍是超標,並非一般人所能容忍,這也已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法官因此判決業者應賠償李男50萬元,且每日晚間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不得在該早餐店從事餐飲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對此,賴男不服提出上訴,而二審法官審理後認為,業者在該處經營已10多年,李男也在近日才提告,勘認尚在其所能容忍之內,且其就醫時起初主訴自己面臨工作、學業、婚姻與家庭等方面壓力,後面才說是受到業者干擾而影響睡眠,難以認定他單純是因為業者所為而造成他罹病,因此將50萬元的賠償金降為2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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