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偵辦詐團逮捕涉案車手。(圖內犯嫌非本案涉案人/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近年政府為嚇阻詐欺犯罪,大幅修法包含《刑法》339條加重詐欺罪、並將詐團納入組織犯罪條例相繩,但台灣詐團因應相關法律研究頗為透徹!第一線車手、收簿人員幾乎都從社群平台上應徵無前科年輕男女,詐團以「無犯罪紀錄」免洗年輕人充當第一線工作人員,規避司法機關追訴,造成成千上萬被害人遭侵吞騙匯的款項積蓄,根本無從追討。
《東新新媒體ETtoday》去年底接到一位被解除分期付款詐騙的小資女投訴,被害人平日在某間公司當會計,她歷經近一年的開庭,遞狀走法院流程,竟是一毛錢都無法討回;當司法制度無法替被害人討回公道,全台有多少詐騙被害人只能黯然自認倒楣?
▲警方偵辦詐團逮捕涉案車手。(圖內犯嫌非本案涉案人/記者張君豪翻攝)
上班族C女2021年9月晚間接獲詐團電話,對方聲稱她網路購物因付款設定錯誤,對方請她操作網銀或ATM解除設定,被害人因情緒緊張誤判,在短短半小時內會出多筆款項到詐團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女被害人事後發現遭騙匯逾30萬元,無奈報警求助。
警方根據被害人提供的帳戶資料,立刻將涉案人頭帳戶凍結,並根據多筆人頭帳戶的提領資料,鎖定當時住在台南、新北的2名的少年車手(16歲)及提供詐團人頭帳戶的兩名女子到案說明。
未料開庭過程竟是被害人惡夢開端,原來領走被害人積蓄的未成年車手,檢察官《少年事件處理法》67條《刑法》57條相關規定,將少年車手移送少年法院處保護處分裁定不起訴,被害人透過律師依《民法》187條,請求少年監護人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財損。
▲警方偵辦詐團逮捕涉案車手。(圖內犯嫌非本案涉案人/資料畫面)
結果法院開庭調查,發現車手係單親家庭,目前由母親獨力撫養,加上母親有輕度智力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兼之名下無財產無法求償,法官建議被害人逕行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告訴,但經查車手及家人名下均無恆產,被害人歷經1年多走法院流程,僅獲得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書一張,被詐騙損失則是一毛都拿不回來。
儘管警方偵辦該詐騙案相當盡責,連兩名提供多筆人頭帳戶的涉嫌女子經約談後依詐欺罪幫助犯嫌移送,兩嫌提供的多筆帳戶供詐團行騙達20多名被害人匯款入帳,兩女嫌到案後喊冤辯稱是因看網路廣告求職,才會應徵交付帳戶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結果兩名提供帳戶幫詐團遂行犯罪的幫助犯,均遭檢察官認定是善意不知情第三人,職權裁定不起訴。
包含小資女在內的多名被害人收到處分書後聲請再議,被害人痛批:提供帳戶犯嫌辯路應徵工作、辦貸款提供財力證明,根本不是一般求職、辦理貸款銀行授信正常流程,且對方專程把帳戶、金融卡,帳密等資料送到車站行李箱放置,再寄出鑰匙供詐團收簿手領取,認為對方「應徵工作辦貸款」等理由根本就是卸責之詞,但地檢署檢察長仍駁回再議,公文只有一句冷冰冰的「認無理由」
當事人遭遇解除分期付款詐騙,事後報警求助、製作筆錄,多次上班請假跑台南等地方法院、地檢署開庭,歷經一年的努力追訴,換來的只有犯案車手及家屬免責,提供人頭帳戶者無罪;被害人事後只能黯然安慰自己努力工作多賺點錢弭補損失,及加深對人性、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上述詐騙案件中,詐團騙匯造成多名被害人財損身心煎熬,卻無任何人需要對事件負責,相信這樣的司法制度,大多數人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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