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通緝照。(圖/刑事局提供)
記者陳韻如/台南報導
「惡龍」張錫銘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判處無期徒刑,而他服刑17年間,自認表現良好,但申請了18次假釋都遭駁回,他還為此提出行政訴訟求翻案,卻仍然遭到駁回,再提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同樣駁回其請求。全案確定。
張錫銘在監17年,共提了18次假釋申請,但都遭到駁回,他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親自出庭陳述意見。他表示,從2017年起他每4個月提報假釋,到2022年6月已經提報18次,但都未通過,他指出第14、15次提報假審會已經通過,惟矯正署駁回,但第16次連假審會都沒通過,他質疑在監所行為表現、基礎事實未變動的狀況下,卻獲得不同結果,他認為假審會判斷標準不一。
張錫銘提到,第18次假釋未通過原因,有過去犯行重大及未對被害者進行賠償,但他在監表現良好,且2度欲透過「修復性司法」向台南地檢署申請聯繫被害人欲協商賠償事間,但檢方卻表示這需要由被害人主動提出拒絕,他已經有規劃賠償被害人,且假釋審查基準表中,是以在監表現為主;而與他相同刑度的受刑人都已經假釋,連同案的詹龍欄也在2020年出獄,他認為矯正署程序違法。
對此,矯正屬回應,張錫銘過去犯下殺人、擄人勒贖、殺人未遂等罪,至少有1人死亡、12人遭擄、2名警員及1名被害人受傷,被判處2個無期徒刑,犯行比詹龍欄更嚴重,何況詹龍欄服刑20年才核准假釋,認為程序並未違反。
一審法院審理後,於2022年10月中判決張錫銘敗訴。法官表示,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假審會決議僅供法務部矯正署參酌,並無拘束法務部矯正署之效力,仍須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始准假釋出獄。且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張錫銘「得」許假釋出獄,而非「應」許假釋出獄,而是否讓受刑人假釋,則屬於矯正署的裁量權行使範疇。
另外,法官也認為,台南監獄假審會駁回張錫銘假釋申請並未違法,復審維持原處分也無不當,因此判決張錫銘敗訴。
張錫銘不服,並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官判決並無不妥,最終仍判決張錫銘敗訴定讞,張錫銘的假釋案終告落幕。
此外,張錫銘還認為《監獄行刑法》有違憲之虞,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不過,憲法法庭審理後表示,張錫銘所依據的行政法院敗訴確定判決,並未以其所論述的違憲法律為判決基礎,依法不能聲請釋憲,因此憲法法庭最後決定不受理他的聲請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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