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簡姓男子去年6月25日騎車行經新北市某路段,發現車道上遺落一個腰包,裡面裝有證件、iPhone 12 Pro Max和現金3萬元等物品,他只拿走現金便離開現場。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簡男罰金1萬4000元,得易服勞役14日。
▲簡男堅稱沒有拿走高男的iPhone 12 Pro Max 。(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失主手機。)
判決書中提到,簡男2022年6月25日中午12時許騎車行經新北市某路段,看見車道上有一個腰包,於是拿起來並打開翻看裡面的物品,最後拿走現金3萬元。
高姓失主發現腰包遺失後,立刻向板橋警分局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很快便鎖定簡男。此外,高男的腰包內除了現金3萬元之外,還有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以及一支iPhone 12 Pro Max,他認為這些東西應該也被簡男占為己有了。
不過,簡男到案後僅坦承拿走現金3萬元,其他一概堅決否認。檢方認為,現金以外的部分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不能僅靠高男的單一指控,就做出不利於簡男的認定。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表示,簡男拾獲他人物品,沒有歸還失主,也沒有送交警察機關處理,反而占為己有,行為應與非難,況且他至今仍未與高男達成和解或賠償財產損失,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4000元,得易服勞役14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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