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提不予許可假釋案、憲法審查案均敗訴,監所關注小組主張應對監獄行刑法修法。(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針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張錫銘第9次不予許可假釋提出上訴,以「上訴無理由」予駁回,以及憲法法庭對聲請憲法審查案之「不受理」之裁定,監所關注小組表示非常遺憾,將與張錫銘繼續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監所關注小組陳敏惠指出,針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三點判斷中,簡而言之即是認為受刑人沒有公法上的請求權,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因此張錫銘堅持提起義務訴訟乃屬「其訴為無理由」,經判決駁回,其實體主張即不用再審酌。
陳敏惠說,在張錫銘針對3次不予許可假釋(第9次、第14次、第16次)提出訴訟所得到的5份判決裡,總是看見行政法院以「尊重立法裁量權限」為由,指2020年上路的《監獄行刑法》第134條指「現行受刑人對不予許可以假釋之處分不服,原則上係以撤銷訴訟救濟,例外情形則可提起確認處分違法、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即是將許可假釋與否之決定,劃歸行政機關之職權,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對這個決定有疑慮,但只能向做成這個決定的機關「矯正署」提出「復審」來救濟。至於所謂的司法救濟,絕大多數最終還是會回到尊重行政權和立法權的說法,不進行對於假釋准駁最關鍵的實質認定上,因為那正是假釋制度中最不能公開的秘密。
根據矯正署最新統計資料(2022年12月27日更新),2022年1-11月實際出獄受刑人25886人,較上年同期減少2656人或9.3%;其中執行完畢期滿出獄者18558 人(71.7%);假釋出獄7328人(28.3%)。即使面對現在重刑化及假釋形式要件趨嚴的刑事政策下,受刑人能夠得到假釋的機會並不到3成。假釋若作為審核受刑人是否可以回到社會的一道關卡,那麼受刑人探問假釋的條件是什麼,也就是在探問如何可以回到社會成為社會的一份子的條件是什麼?當這些標準依然晦暗不明時,也就是說,回到社會就是欠缺具體的作法,即是《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所稱「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就是沒有審核的標準。
在釋字691號解釋後,雖然正式承認了受刑人得以針對假釋准駁決定進行訴訟,但是實際上正如監所關注小組先前曾經針對該號解釋後的判決進行實證調查,10年之間僅有1件因為登載錯誤而成功的案例(還是2020年7月前的舊法時期),而除了敗訴以外,更多的是連法院大門都進不去的形式判決。
針對這次判決法官直指受刑人「並未被賦予請求主管機關就假釋與否做成行政處分、特定內容行政處分或特定事實行為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此只能提起撤銷訴訟。如此無實質效果的司法救濟,受刑人面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利時,都難以行使。
監所關注小組陳敏惠表示,應該要對監獄行刑法修法,不能讓所有監所內事務都回到行政決定還難以置喙,「請不要讓穿著囚服的國民,迷失在司法的長廊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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