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裕台公司被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2016年遭判決凍結資產充公。(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黃資真/台北報導
原為國民黨持有的欣裕台公司,將旗下中影公司股權賣給郭台強妻子羅玉珍及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雙方約定分享利潤機制,但欣裕台指控2人拒絕配合約定出售華夏大樓,求償24億餘元,歷審慘敗,未料去年底更二審結果大逆轉,判決羅玉珍與莊婉均須分別賠償6億餘元、4億餘元。
欣裕台主張,2006年4月27日將旗下中影公司賣給羅玉珍、莊婉均,契約內容提及簽約3年內,當中影公司出售華夏大樓金額高於15億元時,須依規定分潤,且保證欣裕台有優先承購權。
3年時間過去了,羅、莊卻遲未履約,欣裕台催告2人應出售大樓並給付利潤,若逾期未出售,就得賣給他們,但2人依舊拒絕履行,甚至以不正當方式拒絕其他公司購買。
欣裕台提告求償24億餘元,但一、二審皆遭判決駁回,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更一審仍認定羅、莊不須負賠償責任,判決駁回。
經上訴到高院更二審,結果卻出現大逆轉,法官認為,欣裕台確實曾向羅、莊催告履行分潤合約,即使2人辯稱中影有其他股東,無權決定如何處置華夏大樓,但根據合約內容,仍可分享大樓的增值利益,因此根據羅、莊的出資比為62%、38%,分別判賠6億7812萬778元、4億1562萬2413元,總共10億9374萬餘元給欣裕台。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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