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監獄一名受刑人性騷擾室友。(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簡姓男受刑人服刑期間,用手、腳性騷擾獄友,被對方報警提告。對此,桃園地院審結,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判簡男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簡男2021年6月19日上午8時53分許,基於意圖性騷擾犯意,在監獄的舍房內以腳踢觸獄友A的臀部,並徒手撫摸A男臀部、撫摸A男左耳,接續於同日上午9時7分許,再用左手觸摸A男下體,讓A男憤而提告。
簡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且檢警於舍房內監視器錄影確定真有其事,因此將其起訴。
桃園地院認為,簡男為逞一已私慾,趁A男來不及抗拒時碰觸臀部、耳朵及下體,明顯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但念及簡男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A男成立調解,尚待履行後續賠償,顯非無悔意,因此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判簡男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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