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貨車國道散飛樹葉挨罰1萬2 駕駛辯「自然落下」…法官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林姓男子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10號,行駛中因車斗大量散飛樹葉,影響後方車輛行安全被檢舉,被裁罰1萬2000元,他以在原工地工作,樹木茂密,難免有樹葉落在車斗情況,沒有故意或違失行為,向屏東地方法院訴請要求法撤銷處分,遭法官駁回,可上訴。

林姓男子駕駛大貨車於111年3月15日下午16時多,行經國道10號東向7.7公里處,因有「所載貨物飛散(高、快速公路)」之違規事實,遭民眾檢舉,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移由高雄監理所裁裁罰原告罰鍰新臺幣12000元、記違規點數2點。

林男不服,主張他的職業為鏟裝機(俗稱小山貓)技術士,平時均駕駛系爭貨車載運小山貓至各地施工。而駕駛大貨車自領牌以來,均依法僅載運所營事業貨物即小山貓,未曾載運其他物品。

案發當日,他駕駛該輛大貨車並搭載小山貓,於上午到一所大學仁武校區工地,到下午離開時,因尚有工程上之必要,故將小山貓留置工地而空車離開,因此他離開工地時,貨車是無載運任何貨物之狀態。因工地樹林茂密,難免會有樹葉飄落貨車車斗,且工地離交流道僅8分鐘路程,是檢舉人應係誤認落葉為該貨車所載運之物品,他本身無故意或過失,原處分容有違誤,應予撤銷等語。

法官審理,按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駕駛人只要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有肇致貨物掉落、飛散之可能,即合於上揭條文之要件。經檢視採證光碟可知,大量葉片係由該貨車上直接飛落,故已構成上揭要件。再者,駕駛人於起駛前應有注意檢查車輛情形之義務,車斗內含有大量樹葉,在未經處理之情況下,如遇高速行駛、緊急剎車、風速較大、變換車道或路面不平等情形,均有可能因此彈跳、吹落或掉落車斗外,致有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之虞,基此,原告確有過失之行為。駁回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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