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連姓女子去年9月前往新北市某健身房運動,目睹2名女性清潔員沒有脫鞋就進入更衣室,但更衣室入口明明有標示需要脫鞋,因而拍下照片並在Google評論留下1星評論,沒想到事後卻挨告求償3萬元。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連女的行為並未侵害2名清潔員的隱私和名譽,最終裁定清潔員敗訴。
▲連女在Google留下1星評論,卻遭健身房清潔員告上法院。(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柯姓及郭姓清潔員在判決書中主張,去年9月17日她們在該健身房的更衣室打掃,因為沒有換上室內拖鞋,遭連女在更衣室偷拍,甚至未經允許直接放上公開平台評論,侵害肖像權,讓她們感到很恐慌,擔心日後可能遭到他人指指點點,因此決定提告求償3萬元,同時希望對方能移除全部照片,否則可能會導致其他人誤以為更衣室中是可以拍照的,反而造成業者困擾。
連女則表示,她是在閉館前7分鐘看到2名清潔員穿著鞋子進入更衣室打掃,但明明更衣室入口處貼有「入内請脫鞋」的告示,這個情況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這才決定拍下來並在Google留下1星評論,希望業者直接了解消費者的感受並改進,評論內容沒有做出任何攻擊或不當批評。
新北地院法官當庭勘驗,連女在Google評論留下的內容為,「要求客人入內要(換)拖鞋,但員工卻穿鞋自由進出打掃,那為什麼客人要遵照指示?把按照規定的客人當傻子嗎?若因打掃方便需求,無法準備室內拖鞋嗎?」由評論內容可知,她只是將當時所見如實呈現,尚難認定會對2名清潔員造成何種名譽權受損的情形。
法官接著指出,連女PO出的是全身照並非臉部特寫,照片中2名清潔員都戴著口罩、穿著打掃服裝,一般網友看到照片,應該無法辨認出照片中的人是誰,加上2人並非知名人物,大家也不會因為看到照片就去追查她們的隱私。
法官強調,連女發表的評論是針對健身房未約束員工遵守規定的批評,這是消費者基於自身親見親聞的事實,並對於服務提供者提出的合理評價,該評價有助於健身房改善並提升服務水準,以符合消費者的期待,可見此評論對於提升我國消費者權益有所助益,具有相當之公益性,為我國民主社會中所應保障之網路言論自由,最終裁定駁回2名清潔員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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