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韋辰/Steaker陷違法吸金 虛擬貨幣怎麼風波不斷

▲▼FTX。(圖/路透)

▲隨著加密貨幣交易平台FTX與加密貨幣貸款平台BlockFi倒閉,掀起市場動盪。(圖/路透)

虛擬貨幣災情頻傳,據統計,台灣在加密貨幣交易所 FTX 的散戶,按照總金額比例估算,約 3%為全球第五名,累積高達台幣數億元的損失。然而 FTX 破產事件還未落幕,台灣的虛擬貨幣資產平台Steaker也被爆「非法吸金」的醜聞。

Steaker創立於 2019 年,主打投資方案簡單、透明、即時,宣稱打造最適合新手的使用體驗,初學者也能在三分鐘完成虛擬資產配置,吸引大眾投資。但檢調獲報指出,平台創辦人暨執行長的黃偉軒,從2020年起,即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公開在網站上推出各式投資方案──宣稱若依投放金額,年化報酬可從5.8%到88%──兩年內吸金上億元,被認定非法吸金。說好的投資,瞬間卻有違法勾當的疑慮?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什麼是違法吸金

為了判斷是否違法,先要問「誰可以吸納眾多資金」?

我國《銀行法》清楚羅列了一系列是銀行可以做的事情,例如投資或代理收付款項等,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的業務;反之,若不是銀行,則不能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從政府的立場出發,「收受存款」等聚集資金的行為,涉及社會大眾的利益,而吸收資金者如何管理該筆資金,更會對一國整體經濟金融秩序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我國《銀行法》中特別規範,「收受存款」這類「聚集資金」的行為,原則上須由較能承擔風險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之。至於「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收受款項等行為,因為會約定給付利息、紅利或報酬,也會被視同為「收受存款」,而須受到《銀行法》監管。

邀集虛擬貨幣會構成違法吸金嗎

目前的說法還不固定,但已有實務(註一)認為:目前在我國法律定位上,虛擬貨幣並非貨幣,而只是「數位虛擬商品」,而銀行等金融機構並不能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或交易。換言之,虛擬貨幣並不屬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收受的「款項」或「資金」,縱然不是銀行,只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虛擬貨幣作為投資標的,並不會違反前述某些業務只能「銀行專營」的原則。

但本文認為,此種邏輯可能忽略某些業務之所以讓銀行專營的初衷。

當初某些業務讓銀行專營,是顧慮風險管理──由於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負有相當規模的存款返還義務,就很仰賴銀行的專業承擔能力。然而,此類風險並不會因為投資標的,從傳統貨幣改為虛擬通貨而有所降低。

在風險管理上,管理者是否為金融機構應非重點,而應就管理業務直接判斷風險的高低,並提供對應的措施。在近期的判決中,也有見解支持本文看法。簡單來說,該判決認為:當事人之間約定收受「款項」或「資金」之後,「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該款項、資金、本金的交易,並沒有必要一定要交付實體現金,用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資金完成,也能構成違法吸金(註二)。

虛擬貨幣在違法吸金爭議中的未來動向

有些虛擬貨幣具證券性質,證券期貨局副局長高晶萍指出,國內只有核定開放證券自營商可以發行「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任何平台如果介入證券、期貨特許事業等業務都要經過特許,若有觸犯,將由司法機關確認刑事責任。

至於整體來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對虛擬貨幣的監理,也只著重在「洗錢防治」。然而在 FTX 破產事件爆發後,金管會亦表態:從該案件可見,虛擬貨幣不具有避險功能,金管會也將從對虛擬貨幣的洗錢防治,拓展版圖朝向「投資人保護」進行管理(註三)。

然而,在金管會未對虛擬貨幣祭出更多行政管制之前,似乎主要只能仰賴司法機關,防堵事後的詐騙或洗錢,廣大投資人也只能睜大眼睛、自負風險了!

附註

註一:判決指出,各類實體物或無形權利,縱得經市場交易而呈現貨幣價值,而有「資金」外觀,但收受或吸收該實體物或無形權利,如非屬銀行依法辦理之業務,縱使「非銀行」為之,並未違反銀行專業經營原則,當非《銀行法》規範、甚至處罰對象。

註二:判決似乎未考慮到,虛擬貨幣的幣圈生態與銀行的差異(如用銀行的定存利率做對比,指責當事人開出過高的紅利)似乎不太妥當。若以此為標竿,恐將造成,與虛擬貨幣掛鉤,或以虛擬貨幣為基礎所衍生的理財商品,都會有非法吸金的疑慮。

註三:在備詢中,立委質疑虛擬貨幣已成詐騙工具,卻沒有主管機關,是否反應過慢?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強調三點:一是詐騙沒有主管機關,只要涉及刑事,檢調單位會處理;二是行政院已進行跨部會研議;三是金管會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防制洗錢主管機關,已掌握Bitcoin ATM設置地點及實地查核,要求 4月底前申報,並先輔導,否則將予以處分。

▲▼ 法律白話文運動林韋辰,律師高考及格。臺北大學不菸不酒菸酒生,黑貓鏟屎官,AKA沒有用的年輕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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