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知名半導體公司劉姓課經理(現已離職)被抓包外遇郭姓、王姓2名女下屬,其中郭女的丈夫還曾獲選全國模範警察。郭夫認為,劉男長期且多次故意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迫使妻子與之發生性行為,因此決定對他及公司提告求償240萬元,一審獲判50萬元;劉男不滿上訴至二審,但高等法院合議庭日前裁定駁回告訴。
▲劉男與2名女下屬發生婚外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郭夫在判決書中主張,劉男是妻子的直屬主管,明知妻子已婚,仍長期且多次故意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迫使妻子與之發生性行為,侵害他的配偶權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公司人資卻對此行為不予追究,顯然未盡到管理監督之責,因此決定對劉男和公司提告求償240萬元。
劉男挨告之後,不僅葬送自己的婚姻,連月薪17萬元的工作也丟了,目前待業中,他不滿一審被判處應賠償郭夫50萬元(公司獲判免賠),於是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表示,郭夫主張妻子與劉男從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間,多次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這些都有公司的訪談紀錄和雙方對話紀錄為證;在公司訪談筆錄中,劉男自承與郭女發生過性行為,也知道雙方都是有婚姻的身分,「她跟我說她想要戀愛的感覺,剛好我在我的婚姻沒有得到關懷也需要性,所以我認為我們是在雙方合意的狀態下開始這樣的關係」、「房間的錢都是她付的,因為我買房子以及有家庭的花費,所以當時我告訴她,我沒有錢付房間錢,她說她有錢」,2019年時大概每1、2個月做1次,2020年之後每2周就會做1次。
郭女則在申訴書中表明,2019年7月間收到劉男邀約開房間,原本她不願意發生性行為,但後來逐漸被說服,2019年間大概1、2個月會發生1次性行為,2020年開始次數變得比較頻繁,大概1個月會發生1、2次,沒想到2021年1月對方突然說想要中斷這樣的關係,還說以後仍可以繼續當朋友,讓她感覺受到欺騙或玩弄,2022年1、2月間就發現對方與另一名女同事十分曖昧,「他從頭到尾都在欺騙我與玩弄我,他也沒有像他說的那樣回歸家庭」。
雖然劉男否認與郭女是情侶關係,甚至主張配偶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之客體,即使承認配偶權存在,他也不是郭女與丈夫之間婚姻契約的當事人,自然不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高等法院合議庭提出司法院釋字第552、554、712號解釋,明確表示婚姻與家庭受到憲法保障,劉男與郭女發生婚外情時,至少有過25次性行為,郭夫依法求償並無不妥,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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