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張姓男子在校門口以搭肩動作搭訕女大生,挨告性騷擾,法官審理後,改判張男強制罪。(示意圖/取自圖庫CFP)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張姓男子於某大學校門口藉故搭訕女大生,還將手搭在她肩上並滑動撫摸到手肘處。女大生事後報警,檢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張男。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張男觸碰女大生長達20秒,不符合性騷擾防治法「偷襲式、短暫式」的構成要件,但已侵害她人身自由,依犯強制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
判決指出,張男於前年11月8日傍晚6時許在某大學門口,想認識剛巧路過的女大生婷婷(化名),就從後方伸手搭住她肩膀,婷婷連忙回頭查看,張男則持續把手搭在她肩上,攀談過程中身體不斷靠近,以至於婷婷整個人驚恐往牆壁靠攏,最後緊貼在牆上,張男則以手掌貼著婷婷肌膚,從肩膀往下滑動摸到手肘處,直到對話結束,婷婷才趁隙逃離,並報警處理。檢方認為張男乘人不及抗拒,觸摸婷婷身體隱私處,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張男。
全案審理時,張男坦承向婷婷搭訕問話,還把手放在她肩上較久等事實,但辯稱只是想向她詢問附近租屋資訊,真心誠意想認識她。而且婷婷當下也沒有慌忙逃脫或求援,也回答他租屋資訊可以看學校公佈欄,而他問完話就將手放開了。
法官查看監視畫面,認為「性騷擾」是指對被害人身體做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不舒服的感覺。而張男出手搭住婷婷肩膀並撫摸手臂的行為,過程長達20秒,並非偷襲式、短暫式的觸摸,與性騷擾構成要件不合。
法官指出,張男與婷婷素不相識,卻憑藉身形優勢,強行搭肩並撫觸她手臂,直到張男鬆手婷婷才能趁隙離去,已妨害婷婷身體動作及自由離去的權利,依犯強制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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