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前主委陳冲疾呼修證交法 TDR爭議不該再生冤案...錯誤法條侵人權

▲陳冲。(圖/新世代金融基金會提供)

▲金管會前主委陳冲呼籲修證交法,停止因TDR炒作冤獄而侵害人權。(圖/新世代金融基金會提供)

記者陳以昇/新北報導

金管會前主委陳冲日前與法界、學者對台灣存託憑證(TDR)做出見解,認為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證券交易法應該要修法解決,確實檢討改進,避免用錯誤的法條造成冤案;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教授,及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教授皆出面作證,認為財政部76年第900號公告根本未將TDR包括在核定的範圍內,根本不能以此公告定調。

日前金管會前主委陳冲、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教授與中華人權協會及臺灣法曹協會對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進行研討,希望促使主管機關正視臺灣存託憑證(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作為未來證券交易法修法與法院判決的方向,藉此提升人權保障,更呼籲有關單位儘速修法,避免冤案再生。

另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臺灣存託憑證,一審遭臺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案送二審時,時任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現職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郭土木教授,到高等法院出庭當鑑定人,指出當時主管機關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根本未將TDR包括在核定之範圍內,何以用此作為依據判決。

這起爭議源自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一貫主張臺灣存託憑證屬76年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金管會前主委陳冲、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教授、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教授,均已指明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司法機關自不得再恣意代主管機關創造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依據,否則不但淪為法官造法,更對人權造成莫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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