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軍參與越戰「屠殺平民」法院首次認可賠償責任。(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文/中央社
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今天就越戰當時主張韓國軍隊屠殺平民的案件,判決韓國政府應向原告賠償3000萬100韓元(約新台幣73萬元),這也是韓國法院首次將韓國軍隊在越戰屠殺平民認可為事實。
韓聯社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今天就此案判決63歲越南原告阮氏青(Nguyen Thi Thanh)部分勝訴,韓國政府應賠償她3000萬100韓元。這是韓國法院首次就越南平民遭屠殺案件,判決由韓國政府進行賠償,之後預期將有更多被害人提出告訴。
阮氏青是1968年2月豐一村屠殺事件的倖存者,當時被派至越南的韓國海軍陸戰隊(海兵隊)第2旅(青龍部隊)軍人在廣南省豐一村殺害70多名平民。
韓民族日報報導,阮氏青因此失去5名家人,她也被子彈擊中左肋,至今仍飽受後遺症困擾,並在2020年3月就此對韓國政府提告。
法院表示,海軍陸戰隊第2旅第一中隊軍人當時持槍前往原告家中脅迫其家人到戶外,並對他們開槍射擊,原告家人當場死亡,原告也受到嚴重傷害;原告母親當時雖外出不在家,但其他人都被強制聚集到一處槍擊,以上都確認為事實,「這種行為確定屬於犯罪行為」。
韓國政府先前以越南與韓國、美國簽訂協約,主張越南人不能就此向韓國法院提告;對於阮氏青提告內容則主張缺乏證明韓國軍人加害的證據,且因越戰游擊戰的特性,主張這類行為為正當防衛,但未獲認可。
韓國法院認為,協約只是軍方與政府機關之間的協議,對越南國民個人向韓國政府提出賠償請求不具阻擋效力。法院考量被告遭受損失程度、延遲賠償及匯率變化等,計算韓國政府應賠償4000萬韓元,但因阮氏青僅要求3000萬100韓元,最後判決以此金額賠償。
阮氏青方是以美軍對豐一事件發生後不久進入現場調查所撰寫報告為基礎提告,去年8月也請到越戰當時隸屬南越民兵隊的阮氏青叔叔來韓出庭作證。他聲稱當時接獲消息趕往豐一村後,親眼目睹韓國軍人殺害平民,之後與美軍一起在當地發現數十具屍體及房屋遭燒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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