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王姓男子去年6月陪同曾姓友人討債,疑不滿對方推擋,憤而以預藏40公分尖刀揮砍成傷,送醫急救才挽回一命。(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王姓男子去年6月陪同曾姓友人向另一名王姓男子索討債務,過程中王男不滿對方伸手推擋,竟惱羞成怒持預藏長40公分尖刀向對方揮砍,雙方發生扭打,導致對方頭部、左手肘與左臂等處有骨折與撕裂傷等傷勢,現場血流如注,經送醫急救後撿回一命;桃園地院審理時,王男一度否認有殺人之意圖,但坦承有揮刀砍殺對方之事實,法官審結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還可上訴。
桃園地院調查,33歲的王姓男子去年6月22日受曾姓友人邀請幫忙向另一名王姓男子索討債務,當天下午5時許與開超商的王姓男子討論債務問題時,涉案的王男不滿對方以手推開他,竟持預藏在腰際長40公分尖刀朝對方揮砍,兩人發生扭打,開超商的王男被砍中左手臂與頭部等處,當場血流如注,被送往桃園聖保祿醫院急救後再轉送林口長庚醫院救治,醫護人員救治後發現有左肘撕裂傷、左前臂開放性骨折合併神經血管受損、左腹撕裂傷、右側肢體與頭部擦挫傷等傷害,所幸及時搶救挽回一命。
桃園地院審理時,涉案的王男坦承有持尖刀與對方扭打與砍傷等事實,但否認有向其頭部揮砍殺人意圖等犯行,辯稱沒有朝對方頭部揮刀,「告訴人手臂上刀傷,是我持刀子朝其身體水平揮過去,告訴人當時手插腰,且告訴人身高高其一個頭,才揮到其手臂」;被害人則指控王男確曾朝其頭部揮砍。
法官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成年人,僅為替友人向告訴人討債,即與告訴人扭打且持刀傷害,所為顯不尊重他人身體法益,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責,惟念其已與告訴人私下達成和解,且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審結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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