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顏姓男子在中壢區某彩券行佯裝顧客購買刮刮樂,卻持美工刀向店員恫嚇「我沒有錢吃飯」,店員繳付500元後再度恫嚇「不要報警」。(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顏姓男子缺錢花用,2021年7月間在中壢區彩券行佯裝顧客進入購買刮刮樂彩券,取得店員信任後,竟乘機闖入櫃台內,站在店員身後持美工刀恫嚇「「我沒有錢吃飯」,店員驚嚇之餘打開抽屜拿出500元給顏,顏得手後還回頭恫嚇「不要報警」隨即逃逸;桃園地院審理時,顏坦承犯行,法官根據彩券行監視器畫面認為,顏犯案時並未脅迫店員,未構成強盜要件,審結依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10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顏姓男子於2021年7月1日上午10時54分許,進入中壢區某彩券行,先以小額向店員購買刮刮樂彩券,取得其信任後竟擅闖櫃檯區,站在店員身後,手持美工刀迫近恫稱:「我沒有錢吃飯」,店員當場嚇壞,順手觸動保全按鈕,從櫃檯抽屜中取出500元交付顏,顏得手後向店員二度恫稱:「不要報警」隨即逃離彩券行,保全人員隨即協助報警。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害店員指稱,案發時一個人顧店,被告買完刮刮樂兌獎後,竟趁其不注意之際擅闖櫃台裡,向其恫嚇「我沒有錢吃飯」,當時店內只有一個人非常緊張,心想給被告500元吃飯應該夠了,當時被告持有一個包包,站在其身後,但沒有碰到身體,她將500元交給被告後,保全正好打電話來,被告聽到鈴響二度恫嚇「不要報警」,隨後逃離。
被告顏男在地院審理時,對於店員指控均坦承犯行不諱,法官根據被害人證詞、警方提供彩券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佐證,確認顏男犯行明確;法官認為,按刑法上強盜罪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別,以行為人對被害人所施用強制行為程度為判斷標準,如其程度足以壓抑被害人意思自由,「至使不能抗拒」而為財物之交付者,係成立強盜罪;如其程度尚不足以壓抑被害人之自由,被害人並非不能抗拒或尚未達到不能抗拒程度,其交付財物與否,尚有自由斟酌之餘地者,應以恐嚇取財論罪。
法官審酌,被告顏男不思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為圖個人私利,以恐嚇方式,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交付金錢,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安寧。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被害人當庭陳稱願意原諒被告,並請被告將犯罪所得捐贈公益團體等語被告亦將犯罪所得500元捐助公益團體,有繳款證明可查,法官審結依犯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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