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家樂福外觀。(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教繪畫的王姓婦人2018年在新店家樂福賣場地下停車場找車,被停車格內的後輪擋絆倒跌傷,痛得整晚唉唉叫,她怒告業者將停車格地面與後輪擋都漆成黃色,卻沒明顯警示防摔,要求包含懲罰性賠償共102萬餘元,業者反駁王婦擅自穿越停車格沒看路。台北地院審理認為 ,業者設置的後輪擋有醒目反光字樣、牆面也貼告示提醒行人請走行人專用道,王婦因個人疏忽受傷,判她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8年8月19日晚間9點多,年近70歲的王婦當時和丈夫在新店家樂福買完東西,忘記把車停在地下停車場哪個位置,2人繞來繞去找車,穿越地下1樓1個親子停車格時,王婦突然大叫一聲往前仆倒在地,痛得一時起不了身,她的丈夫在旁安撫,等王婦稍微不痛,趕緊去找到自己的車開來送王婦回家。
王婦身上雖沒流血掛彩,但左腳無法行走、僅右腳能微微使力,隔天看中醫診斷左腳、左肘與下背部挫傷,骨盆也有擦挫傷,王婦怪罪新店家樂福把停車格地面與後輪擋都漆成黃色,卻沒明顯警示防摔,害她因傷中斷繪畫教職半年還需要旁人照料、復健,怒告業者索討醫藥費、看護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外加1倍懲罰性賠償共102萬餘元。
▲停車格位設置的防撞後輪擋。非本件報導事發現場。(示意圖/記者曾筠淇攝)
業者反駁指出,王婦在事發前7年內,平均半個月來店消費1次,應該很清楚停車格內裝有突起於地面的後輪擋以防停車碰撞,後輪擋都有「STOP」反光標誌足以辨識防摔,且梯廳牆面均有醒目紅色公告,提醒顧客在地下停車場要走行人專用道、勿直接穿越停車格,本件意外是王婦個人疏失所致,何況王婦已過退休年齡、傷勢也不重,求償金額不合理。
法官審理認為,即使王婦真的踢到後輪擋摔傷,也無法證明有直接穿越事發停車格的必要,且業者當時在牆面貼有紅色告示,提醒行人請走綠色地面的行人專用道、勿直接穿越停車格,業者提出的後輪擋報銷拆除照片,也顯示45公分長、10公分寬的後輪擋正反面,都有「STOP」反光字樣,加上王婦丈夫證稱當時照明還可以,代表能夠看清楚地上的物體。
至於王婦主張業者在停車場設置行人專用道屬於違法二次施工,法官指賣場可對附設路外停車場訂定管理規範並公告,消費者使用停車場服務,就應加以遵守,就算違法二次施工設置行人專用道,也僅屬業者有無違背行政法令的責任,不必然造成使用者摔傷,更與本件意外沒有因果關係,判王婦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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