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八旬詹姓老翁於2021年3月間,在桃園市某公園見3名女子共乘搖椅,上前幫忙推動時卻乘機對其中1女襲胸,3女當場嚇傻。(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84歲詹姓老翁2021年3月間在桃園市某公園內,見3名年輕女子共乘搖椅,上前幫忙推動搖椅,卻乘機對其中1女襲胸得逞,怪異行徑當場讓3女嚇傻,氣得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詹男否認犯行,法官根據詹男罹患失智症且領有重度身障手冊等醫院證明,案發行為時確因疾病致辨識行為違法有顯著減低情形,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處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檢警調查,84歲的詹姓男子與3名女子素不相識,於2021年3月12日下午1時30分許,見3女在桃園市某公園搖椅上共乘,詹男先上前幫忙推動搖椅,再乘其中1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向其中1女右胸抓了1把,3女當場嚇傻並制止,然後報警處理;桃園地檢署審理時,詹男否認犯行,並於檢警偵訊時沉默不語,檢方偵結依違反性騷擾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詹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查出被告詹男因罹患血管性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呈現明顯性格及行為改變,應與目前認知功能障礙有關連,且領有重度身障手冊,還有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佐證,堪認被告於犯案行為時,確因上開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辨識行為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可責程度較低,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趁推告訴人女子與證人等3人乘坐搖椅之際,對其性騷擾之行為,缺乏對於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尊重,造成被害女子心理陰影,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案發時精神與身體狀態、犯罪後態度,雖有賠償意願,然告訴人無意到庭調解,兼衡因年紀甚高、罹患失智症、腦梗塞後遺症健康狀況,依性騷擾防治法,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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