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店。(示意圖,非當事店、人/記者徐愷昕攝)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桃園市兩名陳姓、蘇姓男子與一名女性友人在中壢某夾娃娃機店玩,兩名男子過程中搖晃機台,導致裡面11碗泡麵摔落至洞口被拿出。機台老闆透過監視器發現後,立刻傳訊警告並報警提告竊盜。桃園地院認為,陳男及蘇男利用遊戲漏洞獲取商品,與竊盜不符,因此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蘇男及張女等3人1月3日凌晨4時16分許,到中壢某夾娃娃機店玩,陳、蘇兩人先後投幣,並輪流徒手搖晃機台,讓機台內價值500元的11碗泡麵掉落至洞口。
機台老闆指控,她透過監視器查看後立刻到Line群出言阻止,「你們這群人不能好好夾嗎?一定要搖晃機台嗎?會不會太誇張?」事後,陳男則回,「投有400,我拿8碗用差不多市價跟你買,其他都放台子上!請您找時間處理」、「我懂,所以你意思是?全還你?我們有投的你要吐出來?」
機台老闆表示,陳、蘇等人投幣的遊戲間結束,沒有夾到商品就搖晃機台,離開前有看到她的訊息,說把泡麵放在機台上,僅拿一部分離開,「保證夾取是190元,如果只需要1碗泡麵,不需要撞出這麼多碗,就算到保夾金額,也只能夾出1碗,但他們撞出10幾碗」。
法院勘驗店內監視器畫面發現,監視器雖有拍到陳男、蘇男等人搖晃機台,但未拍攝到3人將泡麵帶走,假設3人真有結夥竊盜之犯意,應該會全部帶走,而非提議後留下泡麵。
桃園地院指出,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本質上是以機器代替人力販售物品的方式,是只要投幣就可供人把玩娛樂的方式,因此消費者投入多少金錢可以順利夾取、機台內物品的擺放位置方式、把玩者經驗技巧等都有關聯。
桃園地院表示,陳男、蘇男等人確實有連續投幣遊玩,也有在夾取商品時碰撞機台的舉動,但與一般未投幣、徒手竊取機台商品的竊盜行為有差異,只能認定陳、蘇兩人利用選物販賣機的遊戲規則漏洞取巧獲得物品,有違反選物販賣機的遊戲規則,但不足以判定為竊盜犯行,因此判陳、蘇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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