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首宗國民法官審理應面對的問題

▲法官,司法天秤,國民法官,司法。(圖/視覺中國CFP)

▲首宗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將於3月由台中地院審理。新制度啟動後將有哪些問題,備受矚目。(圖/視覺中國CFP) 

2023年元旦正式上路的《國民法官法》,其中,第一起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預計3月由台中地院審理,備受矚目。在新制度將正式啟動之時,到底要面對哪些問題,以及如何解決,勢必成為之後的重要討論。

首宗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是發生於2022年10月,一位電商直銷業務員找同事理論債務分配,並對其砍十幾刀而死亡的事件。雖然此案發生在《國民法官法》正式實施前,但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12條規定,「是否適用《國民法官法》,乃是以案件繫屬於法院而非行為時為基準」,從此可推論各地院首發的國民法官審理案件,多會屬於2022年底所發生者。

至於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前三年僅限於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除故意殺人罪外,如故意酒駕致死、故意傷害致死等,皆屬於國民法官審理的範圍。而由於適用《國民法官法》乃屬強制,就算被告認罪,也無法排除此法的適用。惟根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只要被告認罪,於聽取當事人意見後,仍可裁定轉換為通常程序,但此規定畢竟為例外,尤其在制度實施一開始,裁定轉換為通常程序的比率,必然極低。

在決定適用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裡,有關國民法官的選出,自然是程序重要的一環(參考文章:吳景欽/國民法官選任該公開嗎),而備選國民法官的人數,是否具有多元、普遍性,自又是選任程序的重要前提。在國民法官制度開始的第一年,備選者人數約十三萬人,與整體人口數比,並不算高。以台中地院所管轄的區域,備選者為一萬二千人左右。如此的數目是否足夠,是否足以反映管轄區域人口的多樣分布,實都得藉由實際運作,以為未來的調整。

在台中地院的第一起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看似案件案純,在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後,似乎僅有量刑之問題。惟就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罪來說,兩者在客觀屬相同,差別僅在是傷害或殺人故意,但此主觀意志,還是得靠客觀事證來判斷,但到底要考量什麼,似乎就得依賴審判長如何對6位國民法官說明。

如以前面所述案件來說,因砍十多刀,判斷似乎容易,但若像是家庭暴力出拳擊死家人,或因鄰居因丟垃圾爭執而拿廢棄木棒打死他人等,到底是殺人或傷害致死,勢必就會出現判斷上的疑問。尤其若太仰賴審判長的說明,甚至是法律教育,國民法官的心證勢必會因此受到影響。

而在第一起國民法官案件裡,最棘手的難題便是量刑。於殺人罪的場合,自然得面臨死刑與否的評議,即砍十幾刀,到底是否屬惡性重大?不過,在死刑採取附條件的三分之二決下,即9人中必須有6人贊成,且至少有一票為職業法官,如此的高門檻似也注定死刑比率應會極低,致與現狀無太大差異。

至於不判死刑,就得進行量刑評議,但此等決定並非有無,而是多寡的問題。以殺人罪為例,除死刑外,還可為無期徒刑及十到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裁量空間,就可能出現多數的意見,致得將最不利加到次不利,直至過半且至少有一位職業法官在內,評議才能達成。如此的程序可能複雜與冗長,若為節省時間,肯定得由審判長為舉例,甚至得藉由司法院的AI量刑系統為輔助,若果如此,就明顯干預國民法官的內在判斷,國民法官能否在實質上,與職業法官平起平坐的問題,又再度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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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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