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53歲蘇姓貨車司機去年10月22日開車進入高速公路北向284公里處的新營服務區,並在廁所前方的空地撿到一個LV皮夾,他聲稱「我撿起的錢包,是我掉落在地上的錢包」,但檢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追查,發現他根本沒有遺失錢包。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判處蘇男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
▲蘇男撿到徐男的LV皮夾,卻聲稱是自己掉落的。(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蘇男去年10月22日傍晚6時許駕駛貨車進入新營服務區,下車後步行前往廁所,並在廁所前方空地撿到一個LV皮夾,裡面放有徐姓男子的郵局金融卡、健保卡、悠遊卡、居留證以及現金1萬1000元。
失主徐男發現皮夾遺失之後,急得立刻報警;警方調閱服務區內的監視器錄影畫面,很快便循線找上蘇男。然而,蘇男被逮時承認的確有在廁所前撿到錢包,但強調「我撿起的錢包,是我掉落在地上的錢包」。
不過,檢警再次檢視相關監視器畫面,確認蘇男在皮夾掉落之前,從未經過廁所前方的空地,後來他彎腰將皮夾撿起,也沒有看到有任何物品從他身上掉落至地面,上述說法顯然是事後的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訊後依法將他起訴。
台南地院法官考量到蘇男的犯罪動機、手段、侵占遺失物價值(徐男聲稱損失2萬8300元)等因素,加上他至今未與徐男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最終依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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