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牆縫冒出iPhone嚇壞OL 印表機工程師偷拍判賠14萬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4月間晚間躲在中壢區某夜市女廁,見女子如廁時以手機偷拍當場被察覺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張姓工程師竟在公司廁所裡偷拍女同事私密影像。(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擔任印表機維修工程師的張姓男子,去年(2022年)竟在公司用手機偷拍女同事上廁所,因身影被公司監視器錄下而露餡,他認罪求緩刑,法官認定他侵害隱私、破壞同事信任又沒和解,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刑3月定讞,受害人請求重判未果,另向張男求償精神慰撫100萬元,台北地院判張男應賠14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去年1月7日,當時24歲的張男在北市1家網路服務公司擔任印表機維修工程師,當天下午2點多,他在公司男廁裡將手機伸進氣密窗牆縫,偷拍1位女同事在隔壁女廁內的動靜。

受害人警覺異樣,追出來沒看到人,向主管反映後調閱公司監視畫面,發現只有張男1人進出男廁,她不放心,報警想查明究竟,張男看到警員出現,乖乖交出作案用的iPhone 12手機,解鎖一看,真的有受害人上完廁所起身穿褲子的影像。

受害人對張男的舉動感到噁心憤怒,堅持提告,張男認罪,自稱沒前科,求判緩刑。法官指張男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偷錄女同事上廁所畫面,嚴重侵害隱私、破壞同事間的信任,且始終沒跟受害人達成和解,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並沒收犯案用的手機,且不准張男緩刑。

受害人認為判刑3月過輕、請求加重改判張男未果,另提附帶民事求償,主張自己遭受嚴重心理創傷,日常生活作息與工作表現都被影響,且張男至今沒取得她的諒解、犯後態度不佳,要求張男賠償精神慰撫100萬元,經移送民事庭審理後,法官判張男應賠14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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