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李姓租車業者,不滿陳姓男子租車時,造成車子損壞卻未完成賠償,從2021年10月開始,3個月內,在高雄、屏東及國道等路段,偽造陳的簽名,至監理站舉發他出租車輛的交通罰單,讓陳吃上7張罰單,陳接獲罰單感到莫名其妙報警。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李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每1000元折算,等於要罰36萬5000元,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不滿陳姓租客遲未完成租車期間之車損賠償,於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前後7次在公司出租車違規,填寫「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告知違規駕駛人申報書」時,於「駕駛人簽章」欄上偽造陳男簽名,讓陳陸續收到7張罰單。
讓家住北部的陳感到莫名其妙收,向屏東縣警方,強調根本沒有駕駛不同車輛在高雄、屏東、國道等路段違規,檢警調查後,傳訊李男到案,依偽造文書罪送辦,檢方偵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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